一、是否課徵遺產稅?被保險人死亡給付常見項目
計入遺產總額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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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免課遺產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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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醒:投資型的壽險保單是包含「壽險」及「投資」的綜合型保單,國稅局會綜合性考量評估是否計入遺產總額。 |
二、年金保險課遺產稅標準
計入遺產總額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
依據法源 | 保險法第135-1條 | 保險法第135-3條 |
投保目的 | 保障被繼承人年老生活 | 避免家人因被繼承人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在保險契約約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定期給付指定受益人 |
三、壽險有指定受益人,是否還會有課遺產稅的問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提到:「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
不過國稅局會依照是否為要保人(即保險財產所有權人)的財產判斷課徵遺產稅問題。
甲為被繼承人,乙為繼承人的情況下:
不過國稅局會依照是否為要保人(即保險財產所有權人)的財產判斷課徵遺產稅問題。
甲為被繼承人,乙為繼承人的情況下:
態樣 |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受益人 | 甲死亡時 | 說明 |
有遺產稅問題 | 甲 | 甲 | 乙 | 不計入遺產 | 「死亡給付之身故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 註:避免8大實質課稅原則 延伸閱讀:【小心被課遺產稅! 實質課稅原則之8大樣態!】 |
甲 |
乙 | 乙 | 計入遺產 | 保險財產屬於甲,被保險人乙還在的情況下,會視為甲的遺產。 註:如果甲在遺囑載明將遺產只留給乙,可能會導致其他繼承人主張特留分受侵害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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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甲 | 計入遺產 | 保險財產屬於甲,被保險人乙還在的情況下,等同於沒有指定受益人(因甲死亡),會列入遺產。 | |
無遺產稅問題 | 乙 | 甲 | 乙 | 免計遺產 | 保險財產屬於乙,要保人及受益人為乙,甲死亡時,無課徵遺產稅問題。 |
乙 | 乙 | 甲 | 免計遺產 | 保險財產屬於乙,甲死亡時,受益人會依順位更換,無課徵遺產稅問題。注意:如果無指定其他受益人,就會按照法定繼承人順位規定給予,且理賠金會計入成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總額,可能導致需繳納遺產稅! |
四、免課遺產稅的三個條件
- 事先瞭解上述保險理賠的性質是否會計入遺產總額
- 得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還存活的情況下。
- 避免實質課稅原則的8大樣態(延伸閱讀:【國稅局實質課稅原則-死亡人壽保險金核課遺產稅】)
五、保險除了遺產稅,也須留意贈與稅
延伸閱讀:【分析保單在4種情況下可能會被課贈與稅】甲為要保人,乙為被保人,丙為受益人的情況下:
樣態 |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受益人 | 說明 |
可能有贈與稅問題 | 甲 | 乙 | 丙 | 此情況是發生在身故保險金的情形,例如:乙不幸意外過世,丙領取身故保險金也視為贈與,等同於甲透過保險送給丙身故保險金,且會列為甲當年度贈與稅總額。 |
甲→丙 |
乙 | 丙 | 一開始保險由甲繳費,保險期間改為丙負擔保費時,變更要保人負擔保費時,等同於把保單裡的保險價值準備金送給子女,一樣視為贈與。 常見情況:要保人原為父母,當子女有經濟能力負擔保費時,要保人從父母變更為子女。變更時會有贈與社的問題。 註:變更日保險價值準備金如果沒有達到244萬元免稅額,且沒有其他贈與,可向國稅局申請免稅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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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實際付錢為甲) | 乙 | 丙 | 名義上要保人以及受益人都寫丙,但實際付錢是甲,丙實際上沒有負擔保費的能力,一樣視同贈與,這邊就要注意並不是要保人和受益人相同即可,也要看金流的部分和還款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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