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實務-申報應檢附文件
一、被繼承人除戶資料

二、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拋棄需附法院核備函)

三、土地:土地謄本

四、房屋:房屋稅籍證明
至稅捐處申請(當年度7月1日後死亡請附次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例如108年8月20日死亡請附109年房屋稅籍證明)
五、存款
存摺(封面及內頁)、定存單影本或 存款餘額證明(死亡日)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所載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汽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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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照或其他車籍證明文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72萬元(103年起按物價指數調整為89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
交通部公路總局110年5月編印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管理窗口作業手冊規定,繼承過戶應查核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等文件,惟遺產明細表應有繼承車號,但普通重型機車以下(含括所有汽缸總排氣量在250cc以下之機車)得免列入。

行照或其他車籍證明文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72萬元(103年起按物價指數調整為89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
交通部公路總局110年5月編印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管理窗口作業手冊規定,繼承過戶應查核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等文件,惟遺產明細表應有繼承車號,但普通重型機車以下(含括所有汽缸總排氣量在250cc以下之機車)得免列入。

七、上市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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