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實務-申報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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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實務-申報應檢附文件

一、被繼承人除戶資料


 

二、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拋棄需附法院核備函)

三、土地:土地謄本



 

四、房屋:房屋稅籍證明

至稅捐處申請(當年度7月1日後死亡請附次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例如108年8月20日死亡請附109年房屋稅籍證明)
 
 

五、存款

存摺(封面內頁)、定存單影本或 存款餘額證明(死亡日)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所載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汽機車

同系列文章:【 汽機車繼承過戶準備文件及流程 】

行照
或其他車籍證明文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72萬元(103年起按物價指數調整為89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

交通部公路總局110年5月編印各區監理所(站)車輛管理窗口作業手冊規定,繼承過戶應查核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等文件,惟遺產明細表應有繼承車號,但普通重型機車以下(含括所有汽缸總排氣量在250cc以下之機車)得免列入

 

七、上市櫃股票

集保存摺影本或該公司出具股票餘額;收盤價資料(死亡日),申請金融遺產清單有詳細資料

八、未上市櫃股票

請公司出具持股餘額及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每股面額資料(死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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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做遺囑的十大情況-全謹代書

近年來國人對於寫遺囑的觀念已逐漸改觀,不再固守「我人還活得好好的為甚麼要寫遺囑」的想法,積極於生前、意識清楚時事先做好遺產分配,免去百年後家人、子孫為了分配財產鬧得不可開交的情況發生。全謹代書想利用這篇文章,讓更多人了解預立遺囑的必要與重要性!

做代筆遺囑時,立遺囑人無法簽名,可以用蓋印章替代嗎?

遺囑人、見證人皆需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蓋指印!不得僅以蓋印章代替簽名與指印。雖然法條沒有特別明定,但謹慎起見,按指印時最好要有「指印見證人」在旁簽名(遺囑見證人可同時為指印見證人)

在遺囑中交代後事怎麼處理,具有法律效力嗎?如何確保繼承人遵照自己想要的喪葬方式?

原則上家屬應該尊重遺囑內容,但並沒有條文強制規定家屬一定要按遺囑內容執行(屬訓示規定)。也就是說,當繼承人之間持不同意見、不願意按照你生前規劃的方式進行,你也拿他們沒辦法!該怎麼做請詳看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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