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台灣的財產可以立遺囑嗎?

|目錄|

二、外國人可以繼承台灣的不動產嗎?

三、外國人與長住海外之台灣人在台灣取得不動產的權利

四、外國人在台灣立遺囑範例


一、外國人可以在台灣立遺囑嗎?

(一) 答案是可以的。
 
(二) 根據台灣法律,外國人在台灣的財產可以依照台灣法律訂立遺囑。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60 條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第61 條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遺囑之訂立地法。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三) 只要符合相關法律形式要件,確認立遺囑人身份符合國外護照號碼 ,且文件要合乎該國法律並通過認證
 
(四) 因此我們強烈建議外國人在台灣的不動產以及動產(存款、股票、保險、債券、基金、汽機車...等),都應該在台灣做遺囑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二、外國人可以繼承台灣的不動產嗎?

(一) 外國人依照台灣的法律原則上是有繼承權的。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二) 接下來我們要注意的是該外國人他的國籍與我國是否有【平等互惠條件】所謂的平等互惠條件是指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
延伸閱讀: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全謹代書事務所

(三) 白話文就是,台灣人在該國可以取得或設定該國的不動產時,我們的法律同時也允許讓這些外國人擁有取得設定台灣不動產的權利。

(四) 確認有平等互惠條件可適用而繼承了台灣的不動產後,根據《土地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若外國人繼承取得本國土地,在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三年內要將土地出售,沒有出售的話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五)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許多國人選擇入籍新加坡而放棄台灣國籍。而新加坡人在台灣取得不動產情形較為特殊,可分為:
  1. 土地部分:除以繼承方式取得下列土地外,原則不允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土地。  
    1. 繼承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各款土地,惟須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2. 繼承或遺贈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以外之土地,惟須自繼承或遺贈登記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移轉與本國人。
         ​上述a.b兩項規定,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1. 建物部分:僅准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及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
土地法》第 17 條第1項: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二、漁地。三、狩獵地。四、鹽地。五、礦地。六、水源地。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土地法》第 17 條第2項: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外國人
長住海外之台灣人
(被除籍)
立遺囑人(台灣財產)
繼承不動產
繼承動產
受遺贈不動產
受遺贈動產

註釋 :  要視該外國人他的國籍與我國是否有【平等互惠條件】而定。

 

四、外國人在台灣立遺囑範例

遺囑

立遺囑人之護照


立遺囑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

延伸閱讀: 在台灣的外國人應該用什麼文件做為【身分證明文件】?-全謹代書事務所


五、新加坡人在台灣取得不動產-本所案例

一類謄本




土林地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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