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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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個人、法人 |
境外個人、法人 |
短期持有 |
持有期間 < 2年 |
45% |
持有期間 < 2年 |
45% |
2年 ~ 5年 |
35% |
持有期間 > 2年 |
35% |
長期持有 |
5年 ~ 10年 |
20% |
持有期間 > 10年 |
境內個人 15 % |
境內法人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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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期間 |
一般 |
個人持有期間 = 房地之「取得之日起」~「交易之日止」 |
例外 |
繼承 |
持有期間 =個人持有期間+被繼承人持有期間 |
夫妻贈與 |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遺贈人持有期間 |
遺贈 |
持有期間=個人持有期間+配偶持有期間 |
一般交易及取得情形 |
交易日 |
出售或交換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 |
取得日 |
以取得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 |
特殊交易情形 |
交易日 |
房地被法拍 |
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 |
交易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之房屋 |
訂定買賣契約日 |
特殊取得情形 |
取得日 |
因繼承取得房地 |
繼承開始之日 |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分配請求權 |
為配偶之他方原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 |
透過法拍取得 |
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 |
買入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之房屋 |
訂定買賣契約日 |
自行興建房屋 |
核發使用執照之日 |
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所得之房屋 |
交換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 |
原土地因區段徵收被徵收並領回抵價地 |
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 |
原土地因土地重劃重新分配而取得土地 |
所有權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 |
因分割共有物取得原權利範圍相當之房地 |
原取得共有物之日 |
【案例】
蔡小姐因父親贈與,受贈取得一間別墅。110.07.15訂立贈與契約,110.08.01完成移轉登記,並在112.07.28出售過戶完成到買方名下,房地合一稅之適用稅率為何?
【案例解析】
受贈取得房地於房地合一稅為一般取得情形,是以
所有權移轉完成之日為取得日,非以訂定贈與契約之日為準,所以出賣人需以持有期間在2年內(稅率45%)申報房地合一稅,並非以2~5年(稅率35%)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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