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性別平權,繼承不分男女
近年來,台灣在推動性別平權的議題上已有很大的進步,各種性別的人皆能平等的獲得並享有參與社會、公共事務及資源取得的機會。
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38條規定,子女撫養父母、父母生前贈與不動產、身後繼承不動產,都不會也不能因「性別」、「已婚」、「未婚」之身分而有差別待遇。民法規定繼承人不分男女均有繼承權,女性於財產取得及相關繼承權利與男性相同,故出嫁的女兒也有繼承去世父親或母親遺產的權利,以及撫養父母的義務。
然而,根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統計2019年度不動產繼承登記數據,男性繼承人約8.5萬人,女性繼承人約7.1萬人,男女繼承比例為54%:46%。雖然明顯有性別意識抬頭的跡象,但受到「祖產不能流入外姓子孫的手中」的傳統觀念影響,常有女性被迫放棄取得遺產,導致繼承到不動產的男性還是偏多。
此外,地政局也發現有越來越多人為了節省遺產稅,利用生前分次贈與的方式分配財產給子女,經統計新北市2016至2019年度不動產贈與登記男女比例平均值為68%:32%,顯示女性受贈比例也遠遠低於男性。
提醒民眾注意自身權益,避免逾期申請繼承登記被課以罰鍰或遺產被列冊管理。
補充說明
依土地法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應於6個月內申請繼承登記,繼承人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逾期未申請者即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以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仍未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如經標售5次仍未標出者,即登記為國有,繼承人僅能向國有財產署依第5次標售底價按其法定應繼分分算發給價金,對繼承人的權益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