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拋棄繼承
- 所謂拋棄繼承,就是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法院同意備查後,該繼承人就再也不具有繼承權。
- 因為拋棄後也不再具有繼承人的資格,所以也無須申報遺產稅。
2. 聲請拋棄繼承的應備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狀
- 被繼承人(亡者)之除戶謄本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或存證信函等)
- 需繳納申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3. 聲請拋棄繼承之流程
4. 甚麼情況會申請拋棄繼承?
- 繼承人一般是在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時,會考慮拋棄繼承。
- 雖然被繼承人遺產>負債,但繼承人中有人自身有債務,為避免影響家人留下的遺產遭債權人查封,而選擇拋棄繼承。
5. 拋棄繼承申請時間的限制?
-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 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 知悉日=死亡日,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例如:「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
-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
- 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 參考文章:【拋棄繼承的審查時間要多久】
6. 拋棄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
- 其餘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接著才是二順位之繼承人需做拋棄繼承)。
- 二順位: 父母(如被收養,指的是養父母,而非生父母)。
- 三順位: 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 四順位: 祖父母 (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 如有一順位的子輩比被繼承人早過世,如該子輩有子女(孫輩),就由這些孫輩代位繼承,直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其他存活的子輩都須在第一時間(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 依照民法第1176條第五款「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王先生前因為生意失敗積欠銀行許多債務並早已離婚且並無再婚。與前妻育有一男A一女B(子輩),長男A育有一孫子C,長女B未婚長年居住在美國並在台灣沒有任何所得及財產,嫌麻煩也就索性未會同長男A及孫輩C聲請拋棄繼承,但沒想到長男A及孫輩C遞狀後,沒過多久就收到法院的通知要駁回孫輩C的拋棄繼承聲請。
- 為什麼會被駁回呢? 因為一順位繼承人(子輩)中,有人尚未辦理拋棄繼承。長男A拋棄繼承後,長女B仍然是合法的一順位繼承人,此時孫輩C根本沒有繼承權,自然就沒有資格聲請拋棄繼承。
- 針對此案的建議是,長女B應該至就近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國外授權書,授權在台灣的家屬代辦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最後再由長男A、長女B、孫輩C三人會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就會成功的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書。
8. 到底可以拋棄掉亡者的那些債務呢?
- 高利貸、借據、本票、支票、民間債務等。
- 信用卡、信貸、房貸、企業金融貸款等。
- 訴訟上之金錢債務、請求權等。
- 營業稅、營所稅、個人綜合所得稅。
- 房屋稅、地價稅、房地合一稅等。
- 燃料費、牌照稅、罰單等。
9. 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的子女、孫子女、配偶是否需要拋棄繼承?
- 完全不需要!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的子女、孫子女、配偶根本不具有繼承權,當然不需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 隔代繼承與代位繼承只會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上。
10. 拋棄繼承的審查時間要多少?
- 原則上如果案件不須要補正,從遞狀到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公文約莫1~2個月。
- 法院審查的時間,並不會累加計算,如被繼承人1/1號死亡繼承人,3/1號遞狀,法院審查該案件花了兩個月的時間才結案(5/1),超過了死亡後的三個月(4/1)也不影響我們成功拋棄繼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