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再轉繼承」? 什麼時候會發生?|全謹代書

什麼是再轉繼承?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配偶外,依序繼承順序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又第1140條規定:在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但如果在獲得繼承權之後,該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死亡,也就是說該繼承人死亡時已先取得繼承權,其繼承權再由該繼承人之配偶、子女等再轉繼承其應繼分,就會是形成所謂的「再轉繼承」。

舉例來說:爺爺在三重有價值2000萬的透天厝,在爺爺過世後,爸爸因傷心過度車禍事故過世,留下配偶與女兒A。 如此一來,配偶與女兒A便能繼承爸爸由爺爺那裡繼承來的應繼分。


形成再轉繼承的要件

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獲得繼承權的事實發生之後,繼承人再死亡


與【代位繼承】的差別
  • 死亡時間點的先後不同
「再轉繼承」是原本的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晚死亡
「代位繼承」是原本的繼承人比被繼承人
早死亡
  • 繼承人不同
「再轉繼承」就是原本的繼承人死亡再發生繼承,是由爸爸的當然繼承人「配偶」和依照爸爸的第1-4順位繼承人順序共同繼承。
「代位繼承」是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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