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代位繼承?
- 案例1:父親比祖父還要早過世,祖父的遺產本應由父親繼承的法定應繼份,由父親的子女來代位繼承。
- 案例2:母親因比外公更早離世,外公過世後,其不動產本應由母親與其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但因母親過世的較早,改由母親的子女代位與母親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
代位繼承發生的要件?
又第1140條規定:在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說代位繼承的人(孫輩),必定是被代位者(子輩)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又第1140條規定:在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說代位繼承的人(孫輩),必定是被代位者(子輩)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舉例來說
爺爺在三重有價值2000萬的透天厝,但在爺爺過世前,爸爸就因事故過世,留下孫兒A。所以當爺爺過世時,第一順位的爸爸因已過世,但孫兒A因為是爺爺的孫子(直系血親卑親屬),便可以代位繼承爸爸向爺爺那裡繼承來的2000萬的三重透天厝。
意即,所謂的【代位繼承】是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是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產生無法繼承的情況,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
意即,所謂的【代位繼承】是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是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產生無法繼承的情況,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的應繼份如何計算?
配偶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
房型均分 | 平日價均分 | ✖ | ✖ | ✖ |
1/2 ½ | ✖✖ | 假日價1/2 | ✖ | ✖ |
1/2 | ✖✖ | ✖✖ | 1/2 | ✖ |
房型2/3 | ✖ | ✖ | ✖ | 1/3 |
需要注意的事
若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由其他順位的繼承人繼承)時,即使這些繼承人有民法第1140條規定的事由而不能繼承,他們的子女也不具有代位繼承的資格。
--> 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那些情況會產生代位繼承?
1. 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也就是舉例中的爸爸。
需注意的是,因民法第11條規定【兩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這種情況依然可使用代位繼承。
舉上面的例子就為,爺爺若和爸爸同時發生事故,孫兒A依然可以代位爸爸取得爺爺的遺產繼承人資格。
2. 繼承人(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各款是由而喪失繼承權,原本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可代位繼承。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其中第2到4項只要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仍可以保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