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期限過了怎麼辦? 首先要先了了解三個月的期間~
拋棄繼承期限三個月,是如何計算的?
按民法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注意!知悉有繼承權未必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 知悉日=死亡日:ex. 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ex. 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以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且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說不懂法律無法成為藉口),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
p.s. 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繼承人拋棄繼承期限三個月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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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 | 案例 | 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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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超過三個月 |
某甲與父親從小就沒有聯繫了,而知道父親的死訊也是收到父親債權人的催收函才得知的,雖然父親已死亡一年遠超過三個月,但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甲在收到該催收函起三個月內都還可以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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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
乙與父親相依為命,母親早已改嫁並也斷了聯繫,某天乙收到地政事務所的公文告知母親已過世三年,有土地須要辦理繼承登記,乙經查證後發現這些土地都是與他人共且不值錢的農地,雖然母親已過世三年,但乙是在收到地政事務所的公文才知悉母親已死亡,所以乙仍得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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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的姐姐五年前就已過世,A的父母也都早已過世,姐姐生前因多筆卡債未繳,其子女及配偶在母親死亡時就立即辦理拋棄繼承,但也未通知次順位繼承人A,導致A跟本不知道自己已成為繼承人,雖然A早在五年前就知道姊姊死亡,但A是因為近期收到債權人的催收函才知道因姪子姪女已拋棄繼承而自己成為繼承人,依照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A在收到債權人催收函起三個月內都還可以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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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超過三個月 |
某甲之父親死亡六個月後,甲收到父親的債權人富邦銀行的催收函,請甲幫父親清償債務,這時甲才知道父親生前有替他人作保,但因父親的死訊甲也是第一時間知道的,所以知悉有繼承權的時間點是六個月前,已超過拋棄繼承規定的三個月內,所以甲這時候僅能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來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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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 |
乙長期在美國工作,民國106年11月1日得知父親車禍意外死亡,才趕緊回台幫忙辦理後事,告別式後也就匆匆返回美國,其他家人知道父親生前做生意失敗有不少債務,也都分別辦理了拋棄繼承,而當時乙因為人在國外辦理拋棄繼承沒有這麼方便所以也就沒沒有會同辦理了,但108年辭去美國工作回台後,陸續收到債權人的催收函,請乙代為清償父親的債務,但這個時間點已經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了,因為依照民法第1174條的知悉繼承權之日是在106年11月1日,距今遠超過三個月,這時乙只能改辦理「限定繼承」並主張當時並無繼承父親任何的遺產,所以相對的也無替他清償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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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超過三個月請改辦「限定繼承」
同系列文章:【限定繼承-如何申請及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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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大於遺產,繼承人本來應辦理拋棄繼承,若因超過期限無法辦理,則請改辦「限定繼承」來保護債權人避免日後被債權人追索。
通常繼承人都是被債權人催收(通知函、存證信函、法院公文),才驚覺是否要辦理拋棄繼承,但確因知悉有繼承權已超過三個月了,所以無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只能改已限定繼承,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與風險。
向法院主動申請限定繼承時,繼承人會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已知的遺產及遺債,法院就的卷宗會留有這些紀錄,方便我們日後向債權人主張(舉證)繼承人根本沒有繼承亡者的遺產,所以相對也不需要以繼承人自己固有財產來幫被繼承人清償債務。
民國98年6月12日時起,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當然之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還是強烈建議如因繼承人的債務>遺產,又超過三個月,請主動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
民國98年6月12日時起,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當然之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還是強烈建議如因繼承人的債務>遺產,又超過三個月,請主動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
案件分析
因父親在2012年已先死亡,按照民法1140條規定,當奶奶死亡時,甲可以代位繼承父親取得奶奶的遺產。當甲決定要辦理奶奶的拋棄繼承時,應於「得知繼承消息」起「三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那為什麼還是會被法院駁回呢?
正常來說甲在4月3日的家庭聚會上得知消息,並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乍看之下沒有超過三個月、在時限內沒問題,但在法律的認知裡,這是已經超過時效的。所謂的「知悉」的意思是針對事實部分,知悉自己有繼承權時跟甲主觀上認為自己4月3日才被知悉是無關的。換句話說,奶奶的死亡時間為3月1日,三個月內也就是6月1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甲是在7月1日才向法院來聲請,在法律認知上就已經超過三個月的法定期限了,故法院才會駁回聲請。
倘若家人留有大量債務我又超過拋棄繼承的期限了,該怎麼辦?
超過時間固然不能辦理拋棄繼承,也就是說債務必須償還。但繼承人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為限,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也就是說繼承人無需再自掏腰包拿自己的錢來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向法院陳報的遺產清冊內容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