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月在韓國留學時認識了韓國歐巴義燦,兩人已結婚為前提交往多年。完成學業後美月便結婚成為了韓國人妻。因為工作的關係,美月便辦理因結婚歸化為韓國籍。數年後,在台灣的家屬告知美月,父親因鼻咽癌去世,美月便回台灣辦理繼承。
喪失台灣國籍後,我還可以繼承遺產嗎?
- 依據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點規定:「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惟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注意土地法第17條規定及第18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 換句話說,繼承人是以「身分」為基準,與國籍無關。無論關係是疏離冷漠還是熱烈親密,只要繼承人和被繼承人有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身分存在,就有繼承權利,因此與國籍無關。由於繼承與國籍無關,所以繼承人無論是原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之後喪失,或是從來都沒有中華民國國籍,都可以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
繼承步驟
- 首先要先查詢父親之遺產以及遺產稅的申報情況。
- 若查詢仍「未申報遺產稅」,優先處理遺產稅之申報。
- 若是已申報遺產稅而遺產還在父親名下,繼承人們若是對於繼承方案有不同的意見,可以向台灣的法院提出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
- 若是已申報遺產稅但遺產已經過戶到其他繼承人名下。雖然美月已經沒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她仍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假使其他繼承人沒有與美月討論就直接分配完遺產使美月的繼承權被侵害。美月可以在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侵害的2年內向台灣的法院提起「回復繼承權」的訴訟,使遺產回歸父親名下並再重新分配。
此類案件須花較長的時間,若是人在國外,仍可以透過授權的方式,委任台灣的代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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