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是什麼?
- 依據民法第1147、1148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關於土地與建物的繼承,也必須向地政事務所辦理轉移登記。而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應於繼承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若逾期,每超過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超過二十倍。又根據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取得的不動產物權,應經過登記才能進行處分。若是從登記之日起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管制機關會先公告,請繼承人在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會先列冊管理,若超過15年仍未辦理完成,不動產就會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綜上所觀,辦理繼承登記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千萬別讓您的權利睡著!
分割繼承登記是什麼?
分割繼承登記是什麼?
- 若繼承人不只一人,所有繼承人會依法定應繼分會同辦理繼承登記;若想用不同的比例去分配遺產,全體繼承人可用協議的方式去分割遺產,並附上印鑑證明與協議文件,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有繼承人不配合怎麼辦?
-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若有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未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所以待來日繼承人達成協議,可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 若協議不成,部分繼承人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縣市政府地政處申請調處,亦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共有物分割。
辦理繼承登記的流程與應備文件
- 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
- 攜帶死亡證明書登記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並可同時申辦除戶謄本。
- 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謄本。
- 若是分割繼承登記需申請印鑑證明。
- 國稅局---調查被繼承人的財產、所得與贈與資料
- 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再申報遺產稅。
- 申報完遺產稅會拿到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完遺產稅後會拿到繳清證明書。
- 稅捐稽徵處
- 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等資料至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稅務承辦人員查欠章。
- 若是分割繼承,請檢附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 地政事務所
- 備齊上述所有文件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辦理土地繼承登記的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清冊。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
-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全體繼承人之現戶)。
- 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正本&影本(需蓋有稅捐「查無欠繳地價稅費」與「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若遺失要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 登記費、書狀費。
- 若有拋棄繼承的話,需要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 其他依法令規定的文件
分割繼承還須檢附之文件
- 所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1年內核發之印鑑證明。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