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為什麼要辦理公證或認證?
- 公正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發生的可能。如能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可減除糾紛;若是將來有涉訟,公證書依照民法規定為真正,除有反證外,能證明法律行為的作成與私權的存在,而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蓋章都具有真實性,除有反證外,當事人不可否認。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二、公證與驗證差別在哪?
- 公證,係公證人就請求證明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作為公證書,證明該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在臺灣的公證人權限分為公證與認證二元制;在中國的公證為一元制。
- 認證,則是公證人就請求認證之文書,證明該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
- 實際運用情形上,由於認證標的範圍,除了私文書之簽名認證外,尚包括公文書原、正本之認證、公(私)文書繕、影本之認證及翻譯本認證,能符合國內外來往日益頻繁之各項需要。因此實務上驗證的範圍會比公證還大。
- 用於兩岸使用之文書,亦常以認證之程序。由公證人以直接註記方式作成認證書。主要是根據聲請人之需求、使用地區、使用目的等,由公證人審酌相關資料、公證實務後作成。
三、可以向海基會申請驗證的中國大陸公證書有哪些?
- 依海基會與大陸簽署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雙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合同、繼承、收養、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出生、生存、死亡、身分、委託、聲明、贈與、遺囑、財產分割、招標投標、拍賣、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犯罪紀錄、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公司章程、保全證據、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本與正本相符、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等類別公證書副本以供核驗。
- 凡當事人持大陸製作之涉臺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海基會將俟大陸公證協會將公證書副本寄達後,進行驗證作業,經核驗符合發證要件,即核發證明。
四、中國的公證書要到哪裡申請?
- 請持相關文書正本向大陸當地縣、市涉臺公證處申辦涉臺公證書(並非每一個公證處都有權製發涉臺公證書,所以要到涉臺公證處申辦),並敘明「在臺灣使用」。
- 大陸各縣、市均有涉臺公證處,可以撥114查號臺查到當地縣、市政府司法局電話,再向司法局洽詢涉臺公證處之地址、電話。
- 也可以透過中國公證網首頁左下方的「全國公證機構查詢」功能,查到當地公證處的訊息,然後撥打該公證處電話問明有無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去申辦。
五、從中國寄出的公證書副本什麼時候會到海基會?
- 中國大陸製作之公證書副本,係由核發公證書之公證處透過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公文寄送海基會,因此需要適當之作業時間,由於大陸幅員廣闊,各地狀況不一,副本寄達時間從公證日期算起,約3星期至1個月。
- 如果申請人向本會申請文書驗證後,上述副本自公證日期起算逾2個月未寄達者,海基會也會主動函催,以便儘速為申請人完成驗證。
六、完成後的效力與時效?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在大陸製作之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除有相反之證據外,推定為真正,而得作為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的依據。惟公證書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主管機關仍可本於職權審核,如有疑義,並得請本會再予查明。
- 故申請人尚不得憑本會完成驗證之公證書,即要求主管機關為特定之行為(例如:發給遺產、更正出生年月日等)。
七、臺灣製作的文書要怎麼拿去中國使用?
- 民眾如須辦理公、認證業務,可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 公證人事務所提出聲請,由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予以辦理。為力求普及便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認證事務原則上是沒有轄區的限制,民眾可以依其方便或意願向任何地區之公證人提出聲請。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公證人不得無故拒絕公、認證之聲請。
八、臺灣的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何時將文書送到海基會?
- 當事人在臺灣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妥持往大陸地區使用的公(認)證書後,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均會按規定主動將 2 份副本寄送海基會,當事人不用親自送往海基會。
- 依「法院及公證人辦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注意要 點」第六點第七項規定,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應於作成後七日內製作副本兩份寄送海基會。當事人在辦理公、認證時,應告知公證人文書所「欲持往使用的大陸地區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以方便後續海基會寄送大陸地區。
- 當事人對 於寄送的時間如有疑問,可向各該承辦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及海基會查詢。又由於臺灣地區各法院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寄送時間不同,當事人申辦公 (認)證書後,由法院及民間公證人寄交公(認)證書副本至海基會,海基會再轉寄大陸地區各省(市、自治區)公證(員)協會,約一個月寄達。
九、在中國已經兩年沒有回臺灣了(戶籍被遷出),國民年金與勞保老年年金遭停發,我該怎麼辦?
可檢具經海基會驗證的身分或居住證明文件公證書,向勞保局申請,經審核通過即可續領,並補發停發期間的給付。
十、如何申報撫養在中國的親屬?
可檢具經海基會驗證的身分或居住證明文件公證書,向勞保局申請,經審核通過即可續領,並補發停發期間的給付。
十、如何申報撫養在中國的親屬?
- 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配偶及扶養大陸親屬應檢附(一)居民身分證影本;(二)當年度親屬關係證明:向大陸各縣、市涉台公證處辦理報稅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內容應包括大陸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 申報扶養大陸子女、同胞兄弟妹(係指年滿二十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一)居民身分證影本;(二)在學證明公證書,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等項目;或(三)殘障或重大疾病就醫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的證明之公證書,內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在取得上述公證書正本後,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再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 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應海基會驗證之申報證明公證書,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其申報扶養大陸之親屬,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台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移民署核發予其大陸親屬之入出境許可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之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仍應逐次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
十一、在中國的所得要怎麼申報?
- 台灣人民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
- 至於在大陸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與自繳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申報時,應先取得大陸稅務機關出具之納稅憑證,向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十二、申請探親及奔喪用途的「親屬關係公證書」需要經過海基會驗證嗎?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大陸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含探親及奔喪),所檢附大陸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查驗證。因部分大陸公證協會並未將此類公證書副本寄交海峽會。
- 因此,要向海峽會申請驗證此類公證書前,請先確認本會是否已收到公證書副本(服務專線:02-25335995、04-22548108、07-2135245),若副本未到,本會則無法進行核驗程序。當事人可聯繫大陸相關公證處或公證協會要求補寄副本,或另行向大陸公證處申辦未載明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若需載明用途,則可註明「本公證書用於臺灣」。
- 如大陸公證協會認為此類公證書副本不在「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所定範圍內,不願寄送副本,致海峽會無法進行驗證,得另以函查方式辦理,即海峽會會依當事人申請,以公文方式函請大陸相關公證協會查證該公證書內容真偽,俟回復屬實後,再以公函回復當事人,以持向主管機關申辦來臺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