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丙發生交通意外不幸往生。在丙過世前,其父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也都已經過世。
配偶
-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一定有一份應繼分。
- 配偶的拋棄繼承並不影響下列各順位之繼承人可否繼承,可以將配偶想成是獨立的繼承個體。
第一順位繼承人(子輩)
- 女A、子B有繼承權。
- 如女A拋棄,由配偶 丁、子B繼承。
第一順位繼承人(孫輩)
- 當子輩的女A、子B都拋棄繼承時,由孫輩的孫子C、孫子D及配偶丁繼承。
- 如女A、子B及配偶丁都拋棄繼承時,由孫子C、孫子D繼承。
- 配偶有無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孫輩是否有繼承權。孫輩有繼承權的前提為,所有的子輩已聲請拋棄繼承。
- 配偶有無拋棄繼承只會影響到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 丙的父母比丙早過世,就算子輩、孫輩都拋棄繼承,父母也不會有繼承權。
- 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始於出身,終於死亡」。要享有繼承權的前提必須尚未死亡。
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
- 如一順位、二順位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子輩、孫輩都拋棄繼承,則由三順位的甲姊、乙兄與配偶共同繼承。
- 一二三順位之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時,則準用無人繼承的相關規定。
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
- 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比丙早過世,就算一、二、三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祖父母也不會有繼承權。
全謹代書-拋棄繼承-收費標準-代書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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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費用 |
拋棄繼承基本費用 | 6,000元 |
每增加一拋棄繼承人 (如有未成年子女,包含法定代理人) |
800元 /人 |
海外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代書提供) | 個案收費 |
郵寄存證信函 | 不收費 |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 | 2,000元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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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縣 市 全 省 均 有 服 務 | |
合 格 地 政 士 & 代 書 執 照(請點擊) |
拋棄繼承人所需準備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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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x1 | |
2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x1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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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印鑑章 | |
5 | 拋棄繼承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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