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事業單位(法人)贈與財產給他人「無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予稅課徵範圍,故無須申報贈與稅。
1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國境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 2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 3 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簡而言之,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給他人就無須辦理贈與稅申報。
個人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給他人,雖不是贈與給會被贈與稅課稅的對象,可是受贈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
- 如果受贈財產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計算。舉例: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則以評定現值為準。
注意!法人受贈須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或營利事業取得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
個人贈與公司財產
公司無須繳稅
- 公司收到個人贈與之財產,像是公司股票,需認列收入但免納所得稅。因為個人已經在贈與時繳納過贈與稅。
-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
個人須繳納贈與稅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說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營利事業或社團或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故無須申報贈與稅。
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說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營利事業或社團或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故無須申報贈與稅。
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 無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均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且不以國內營利事業的贈與為限,也就是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亦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
- 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條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面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個人或公司有收到法人的贈與財產,皆須申報所得稅繳稅。
- 另財政部有發函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條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予免徵所得稅,並不以國內營利事業為限,取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也不予免徵所得稅。
- 如有取自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巷第17款但書與財政部發函,雖免納所得稅的適用,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的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