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壽險若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免課贈與稅
法條規定 | ||
---|---|---|
《保險法》 第112條 |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第9項 |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
上述兩項法規皆有明確指出:若被保險人「有指定受益人」,則當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的保險金,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不必課徵遺產稅)!
【情況一、不計入遺產總額】:(超過3,740萬) 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這筆保險金若超過3,740萬,仍需要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延伸閱讀【114年最新-保險死亡給付個人所得稅「免稅額」提高至3740萬】)
【情況二、計入遺產總額】:需要課徵遺產稅
反之,若該筆保險金基於某些因素被認定為遺產時,就必須依法課徵遺產稅,那也就無須計入個基本所得額。
【情況一、不計入遺產總額】:(超過3,740萬) 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這筆保險金若超過3,740萬,仍需要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延伸閱讀【114年最新-保險死亡給付個人所得稅「免稅額」提高至3740萬】)
【情況二、計入遺產總額】:需要課徵遺產稅
反之,若該筆保險金基於某些因素被認定為遺產時,就必須依法課徵遺產稅,那也就無須計入個基本所得額。
二、指定受益人
將保險受益人指定為配偶或子女,並依照順位及比例,將保險金分配給繼承人,這也算是指定受益人的概念。
不過,假設被保險人與指定受益人同時身故,而且無其他指定受益人時,這筆保險金就會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並由民法上的法定繼承人取得,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並繳納遺產稅。
三、特別注意!
延續上題,若想讓配偶或子女獲得自己的保險金,除了原本就指定子女或配偶為指定受益人外,也可以多加一個舉動:在受益人欄位上填上「法定繼承人」。
如此一來,若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身故時,指定受益人自然就會依照《民法》法定繼承人順位排序,這筆保險金也不會併入遺產總額內。
四、實質課稅八大原則
- 重病投保
- 高齡投保
- 短期投保
- 躉繳(一次繳清全部保費)
- 密集投保
- 舉債投保
- 鉅額投保
- 保費與保險金額相當
國稅局會依照上述的八個「實質課稅原則」來認定壽險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若被認定是轉移資產所做的保險規劃,有很大的可能會將保險金併入遺產總額計算。
五、怎麼避免被因實質課稅原則而須繳納遺產稅?
五、怎麼避免被因實質課稅原則而須繳納遺產稅?
- 越早開始規劃越好:趁年輕、身體健康時先買壽險保單,透過長期佈局,避免被認定為保險規劃
- 透過保單預留稅源:保險員替客戶規劃保單時,通常不太討論到節稅,而將重點放置在預留稅源及繼承分配上。有些客戶生前並沒有做好完善規劃,過世後雖留下大筆遺產,繼承人卻沒有足夠現金可繳納遺產稅,因此利用保單規劃做給子女的預留稅源,可讓繼承人有現金能夠支付繼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