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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若不符「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則法院不會准許。
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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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有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准許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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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案件為「形式上的審查」,原則上只要符合規定就可審查通過。但「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很有可能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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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087條規定,因拋棄繼承屬於「處分」行為。對於未成年人繼承人之拋棄,必須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會是父母)來行使允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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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是未成年人的「單獨行為」,只有在「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的情況下,法定代理人才可以行使其允許權。否則,法定代理人即使允許,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二、法院審查的要件
- 因為未成年子女會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會是父母)代為聲請拋棄繼承,若遺產大於負債,法定代理人卻仍然要替未成年子女聲請拋棄繼承,法院會有疑慮,因為此情形沒有符合「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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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法院會調閱或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單」,同時命聲請人要提出「被繼承人的債務數額」。必須在「債務」大於「遺產」的情形下,法院才會准許未成年人的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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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遺產」大於「債務」的情況下,法院就會駁回未成年人拋棄繼承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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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法定代理人必須提供下列文件給法院來證明遺產大於負債:
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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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父母與祖父母均已過世,也沒有兄弟姊妹,與乙女結婚後,共同育有一位長男丙,還有一位未成年長女丁。在甲人生畢業後,在台北市留有一間房子,並且遺產大於負債,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由配偶乙、長男丙、未成年長女丁平均繼承該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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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配偶乙有私心希望單獨繼承取得甲留下的房子,因此說服了長男丙自願聲請拋棄繼承,而未成年長女丁的唯一法定代理人就是乙,所以乙代理未成年長女丁聲請拋棄繼承,如果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後,亡者甲之唯一繼承人就會變成配偶乙,所以乙就可以單獨繼承該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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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院一但看到拋棄繼承人的聲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人,避免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犧牲了他們的利益而拋棄繼承,該案件的審理可能會從實質審查的角度請聲請人提供必要的證據來舉證亡者的負債大於遺產,但實務上並非每個法院都會這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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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案例

五、附件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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