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謹代書-拋棄繼承-收費標準-代書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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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費用 |
拋棄繼承基本費用 | 6,000元 |
每增加一拋棄繼承人 (如有未成年子女,包含法定代理人) |
800元 /人 |
海外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代書提供) 可參考【家人在國外,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個案收費 |
郵寄存證信函 | 不收費 |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 | 不收費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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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縣 市 全 省 均 有 服 務 | |
合 格 地 政 士 & 代 書 執 照(請點擊) |
拋棄繼承人所需準備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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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x1 | |
2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x1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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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印鑑章 | |
5 | 經駐外館處驗證-拋棄繼承聲明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 |
6 | 經駐外館處驗證-授權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 |
7 | 拋棄繼承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請參考【114年最新!拋棄繼承【法院規費】調整至$1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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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幫您準備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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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拋棄繼承聲請狀 | |
2 | 繼承系統表 | |
3 |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如有拋棄繼承人未滿18歲) | |
4 | 存證信函 (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
延伸閱讀: 【如何完整準備拋棄繼承,法院所需的文件?】
[目錄]
- 拋棄繼承之順序
- 聲請拋棄繼承的時效
- 建議所有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
- 一順位繼承人的所有子輩要先拋棄繼承後,孫輩才有資格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可以撤銷繼承人(債務人)人主張的拋棄繼承
- 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的子女、孫子女、配偶是否需要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並非等同代位繼承
- 拋棄繼承可以預先拋棄嗎?
- 拋棄繼承與分割協議書裡放棄繼承遺產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 聲請拋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 已經全面限定繼承,為什麼還要拋棄繼承?
- 繼承人不因拋棄繼承而尚失的權利
- 拋棄繼承後,可否請領身故保險金?
- 保險受益人兼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是否影響保單的理賠?
- 印鑑證明的申請目的指定為拋棄繼承
- 印鑑證明未指定申請目的而被法院要求補正
- 如何確定已經成功辦理拋棄繼承了
- 次順位繼承人如果是年事已高的長輩請記得要一起拋棄繼承
- 成年人喪失行為能力後,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可否拋棄特定的遺產或遺債?
- 生存配偶拋棄繼承後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嗎?
- 拋棄繼承的審查時間要多久?
- 特定情況下的另一種選擇,限定繼承?
- 拋棄繼承法院的審理期限最長為多少?
- 戶籍在戶政事務所,還可已辦理拋棄繼承?
- 戶籍被遷出國外,仍可辦理拋棄繼承?
- 到底可以拋棄亡者的那些債務呢?
- 到底要向哪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繼承人如果被通緝中,該如何辦理?
- 繼承人如果服刑(坐牢)中,該如何辦理?
1. 拋棄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
- 其餘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接著才是二順位之繼承人需做拋棄繼承)。
- 二順位: 父母(如被收養,指的是養父母,而非生父母)。
- 三順位: 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 四順位: 祖父母 (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 如有一順位的子輩比被繼承人早過世,如該子輩有子女(孫輩),就由這些孫輩代位繼承,直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其他存活的子輩都須在第一時間(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 可參考【一分鐘了解誰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 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 知悉日=死亡日,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
- 例如:「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或存證信函,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 例如:繼承人住在國外,與亡者根本沒有聯繫,也沒有聽說家人死亡或根本不知道前順位繼承人已經拋棄了。
- 如果是父母死亡,子女久未聯繫不知父或母過世,那肯定沒有參加告別式,法院很有可能傳繼承人或證人到庭確認事實。
-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
-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
- 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 可參考【拋棄繼承的審查時間要多久】
- 除非特殊目的,如被繼承人 遺產 > 遺債 時,只是因其中有位繼承人因有債務不敢繼承或是要讓特定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到遺產或是繼承到較多的遺產外,不然所有繼承人都有必要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 被繼承人的債務因為前順位繼承人主張拋棄繼承後,就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當然繼承。屆時債權人就可以直接向後次序的繼承人直接請求清償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
- 就算1~4順位的繼承人加起來好幾十個人,只要大家在同一份拋棄繼承聲請狀會同聲請,也只需繳納一次法院規費1500元。
- 依照民法第1176條第五款「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 王先生前因為生意失敗積欠銀行許多債務並早已離婚且並無再婚。與前妻育有一男A一女B(子輩),長男A育有一孫子C,長女B未婚長年居住在美國並在台灣沒有任何所得及財產,嫌麻煩也就索性未會同長男A及孫輩C聲請拋棄繼承,但沒想到長男A及孫輩C遞狀後,沒過多久就收到法院的通知要駁回孫輩C的拋棄繼承聲請。
- 為什麼會被駁回呢? 因為一順位繼承人(子輩)中,有人尚未辦理拋棄繼承。長男A拋棄繼承後,長女B仍然是合法的一順位繼承人,此時孫輩C根本沒有繼承權,自然就沒有資格聲請拋棄繼承。
- 針對此案的建議是,長女B應該至就近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拋棄繼承聲明書及國外授權書,授權在台灣的家屬代辦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最後再由長男A、長女B、孫輩C三人會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就會成功的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書。
5. 繼承人之債權人是否可以撤銷繼承人(債務人)人主張的拋棄繼承?
- 繼承人如果因負有債務而選擇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拋棄繼承為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非單純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因拋棄繼承人同時拋棄了所有權利及義務,與民法第244條的脫產行為本質上不盡相同,也就是說繼承人之債權人不得撤銷繼承人(債務人)之拋棄繼承行為。
- 但嗣後如果債權人發現拋棄繼承人透過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而有脫產的行為,先前所主張拋棄繼承的法律行為就很有可能會被撤銷。
- 完全不需要!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的子女、孫子女、配偶根本不具有繼承權,當然不需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
- 隔代繼承與代位繼承只會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身上。
- 李先生過世後留下不少不動產,由於其配偶在五年前也已經去世,應由長男甲、次男乙、長女丙(子輩)來繼承。長男年事已高,在多方考量下希望由其兒子C(孫輩)來代替自己繼承,在沒有跟代書或律師討論之下就自行辦理繼承。
- 長男甲在拿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後,就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這時才發現其實孫輩C根本沒有繼承權,現在有繼承權的僅有次男乙、長女丙,且乙、丙的法定應繼分從原先的1/3變成1/2,而非乙、丙、C的法定應繼分各為1/3。
- 這時候乙、丙心存善念,當然可以用現金或其他方式補貼給甲或C,但有可能涉及贈與稅或房地合一稅等,但如果乙、丙今天不願意給付任何一毛錢給甲或C,法律上是一定責任也沒有。
- 如此可知,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並非等同「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所稱的「代位繼承」,是指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的第一位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才適用。
- 也就是長男甲如果比其父親李先生更早過世,才會由孫輩C來代位父親
- .甲繼承其應繼分,這時C、乙、丙對李先生所留的遺產,法定應繼份就各為1/3。
- 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才會發生繼承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繼承人在那個當下才開始享有繼承權,也因此才得以有繼承權可以拋棄。
- 如被繼承人尚未死亡,就不會有合法的繼承人,自然沒有任何人可以預先拋棄繼承權。
- 所以有子女預先訂立「拋棄繼承聲明書」,是完全沒有法律效果的,該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仍享有繼承權。
-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拋棄被繼承人一切遺產及遺債,也就是說拋棄繼承人不會繼承任何被繼承人的遺產,相對的也不會負擔任何被繼承人的債務(包含欠稅、罰單)。
- 如果您是因為本身有債務,且被繼承人 遺產 > 遺債 時,而不敢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請透過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方式而千萬不要利用分割協議書來(分割繼承)放棄繼承遺產,因為有很大的機會這份繼承人間所做成的分割協議書會被法院認定為脫產而被撤銷。
- 原則上一旦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後,不得反悔撤銷拋棄繼承。
- 但如果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存在瑕疵的,如意思表示是被詐欺(他人提供虛偽不實之遺產及遺債訊息)或脅迫的情況下,仍得主張撤銷拋棄繼承,嗣後再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之訴,才得以回復繼承權。
- 民法第1148條第二款雖已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當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繼承人提起債務清償之訴,確定判決雖載明繼承人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強制執行時若誤執行到繼承人自身的財產,即便繼承人聲明異議,也相當費時費力。如果繼承人很確定 遺債 > 遺產 ,在繼承發生或知道有繼承權時就應該申請拋棄繼承,以免後患。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金。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強制險繼承順位]
1. 父母、配偶及子女2. 祖父母
3. 孫子女
4. 兄弟姊妹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勞基法繼承順位]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13. 拋棄繼承後,可否請領身故保險金?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 保單在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繼承人(受益人)就算已經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仍然可以受領身故保險金。
- 如果保單沒有特別指定任何受益人,該身故保險金就視為法定繼承人之遺產,法定繼承人若向法院請拋棄繼承,也就無法繼承該身故保險金。但選擇要繼承該筆身故保險金時,法定繼承人則需在申報遺產稅時計入該身筆故保險金,嗣後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最後再向保險公司請領。
- 保險金的「受償權」,與民法的「繼承權」,是完全獨立的,即使受益人兼繼承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身故保險金所理賠的受益人之優先順位及分配比例,並不會受到任何影響。
- 在此提醒,如果希望更換保單的受益人,唯有「要保人」在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前,主動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變更受益人。
- 此外保戶每年都至少做一次保單健檢,應針對相關法令的變革來調整保單內容,以確保符合自身的需求。
- 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時,請告知承辦人員,此印鑑證明的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
- 印鑑證明是非常重要的文件,交付給他人如代書、律師、家屬等,一定要限縮目的,最好不要是不限定用途。
- 雖然不限定用途法院也不會駁回我們的案件聲請,但為了風險控管,還是要指定申請目的來保護自己。
- 拋棄繼承案件成功後,法院會寄發公文並載名「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字樣。
- 於司法院的「家事事件公告的網站」,可搜尋被繼承人或繼承人之姓名等關鍵字即可找到已准予備查的拋棄繼承案件。債權人(如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民間討債公司)從此網站獲得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之事實,原則上就不會在向繼承人主張或討債,因為再繼續催收也是徒勞無功,這就是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最大的目的之一。
18. 次順位繼承人如果是年事已高的長輩請記得要一起拋棄繼承
- A先生積欠銀行卡債上百萬,某天染上了新冠肺炎後猝逝,家人知道A先生生前財務狀況不佳,為避免後續銀行的催收,A的配偶、兒子、女兒、母親B(爸爸已過世)、姊姊C、哥哥D在開了家庭會議後就決定一定要拋棄繼承,但因A的母親行動不便,不方便去申請印鑑證明(拋棄繼承之必要文件),就決定先由A之配偶及子女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透過存證信函通知母親,最後也很順利取得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
- 就在成功拋棄繼承後的隔沒幾天,母親B也就突然離世了,過世這個時間點,A的債務也就塵埃落定了,因為B完全繼承了A的債務,母親B死亡了當然也不可能再主張拋棄繼承,三順位繼承人姊姊C、哥哥D也就不會有繼承權,相對的也無任何機會可以主張拋棄繼承。
- 現在問題來了,母親B過世後留下一筆不動產且價格遠高於A先生所遺留的債務,一般來說C、D(也就是B的子女)一定會繼承這筆不動產,並會因為母親B當初沒有一起拋棄繼承且其後相繼死亡,導致A的債權人原本應向母親B催收債權,而只能改向B的子女(C、D)。雖然現行法律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但C、D還是很有可能因為A的債權人的主張,自身的固有財產仍被強制執行(如查封、扣押等等)。
- 成年人喪失行為能力,其心智、精神狀況無法達到戶政事務所的審核標準,以至於無法順利辦理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而因被繼承人留有負債>遺產,家屬想代為辦理拋棄繼承,應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法院裁定確定後,由選定的監護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向戶政事務所代為辦理受監護宣告人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
- 請參閱:【聲請監護宣告代辦服務】
- 繼承人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是對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及遺債,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某一特定遺產或遺債為繼承之拋棄。
- 例如被繼承人留有存款300萬元及一些公同共有的土地,若有繼承人只想繼承存款,不想繼承這些不值錢的公同共有土地,透過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是無法做到的,只可能與其他繼承人在分割協議書中協議讓某繼承人來繼承該公同共有的土地。
- 可參考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民事判決。
- 可以,即便生存配偶已主張拋棄繼承,仍得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1/2,而從被繼承人遺產中扣除。
- 但要注意的是配偶拋棄繼承後,遺產稅申報時就不得再主張配偶扣除額500萬。
- 拋棄繼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一般都是用來保全被繼承人之財產及生存配偶的權益。
- 原則上如果案件不須要補正,從遞狀到收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之公文約莫三個禮拜~兩個月。
- 法院審查的時間,並不會累加計算,如被繼承人1/1號死亡繼承人,3/1號遞狀,法院審查該案件花了兩個月的時間才結案(5/1),超過了死亡後的三個月(4/1)也不影響我們成功拋棄繼承的效力。
- 可參考【聲請拋棄繼承的時效】
- 負債>遺產,但因為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已超過三個月了,超過法定期間已無法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只能改已限定繼承,維護自身的權益。
- 如母親過世,沒有留下任何遺產,但欠銀行卡債30萬,繼承人配偶、長女、長子三人本應該會同拋棄繼承,但因為外公外婆都還在世且已罹患老人癡呆根本無法請領印鑑證明當然無法成功主張拋棄繼承,如果一順位繼承人(長子、長女)選擇了向法院拋棄繼承,卡債30萬就會由外公外婆來承擔,若外公外婆又是有財產的人,一順位繼承人極有可能選擇不拋棄繼承,而選擇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雖說現今民法已採全面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主動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被記繼承人之遺產及遺債),日後在舉證上及清償債務上會有諸多方便,也可避免繼承人本身財產上損失。
- 或是上述例子雖然外公外婆過世了,但三順位的兄弟姊妹人數眾多甚至某些人在海外不方便辦理拋棄繼承,加上一順位繼承人不想要讓親戚覺得自己父母的債自己子女不處理還要禍及其他家人,也很有可能乾脆選擇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
- 還有一種情況是,被繼承人的負債>遺產且死亡原因為意外或自殺,孫子女為了繼續隱藏父母的死訊不讓爺爺奶奶知道,擔心老人家受不了,不得已而選擇辦理限定繼承,因為如果今天請爺爺奶奶也會同拋棄繼承,程序上須請領印鑑證明,而申請時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也會詢問當事人辦理印鑑證明的用途,那長輩就很有可能查覺到家人所掩蓋的事實。
- 可參考【代辦限定繼承】
24. 拋棄繼承法院的審理期限最長為多少?
- 按家事事件法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三條第四款,繼承相關事件為五個月。
- 一般來講我們聲請遞狀後,如果法院命聲請人缺件要補正,如快屆滿五個月仍尚未補齊且無正當理由,我們的拋棄繼承聲請很有可能就會被法院駁回。
25. 戶籍在戶政事務所,還可已辦理拋棄繼承?
29. 繼承人如果被通緝中,該如何辦理?
- 某些繼承人因為個人因素,如被房東申請將原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或躲必債務等原因,導致繼承人的戶籍被掛在最後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 戶籍掛在戶政事務所,並不影響繼承人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的任何程序,繼承人仍就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拋棄繼承所需的文件,與一般人無異。
- 但要注意的是可能會有戶政規費的罰緩要先繳納。
26. 戶籍被遷出國外,仍可辦理拋棄繼承?
- 海外的國人只要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海外授權書」的驗證,即可由台灣的被授權人直接至戶政事務所代為申請應備文件。
- 也就是無須先恢復戶籍後,才得以申請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印鑑及請領印鑑證明等。
27. 到底可以拋棄掉亡者的那些債務呢?
28. 到底要向哪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高利貸、借據、本票、支票、民間債務等。
- 信用卡、信貸、房貸、企業金融貸款等。
- 訴訟上之金錢債務、請求權等。
- 營業稅、營所稅、個人綜合所得稅。
- 房屋稅、地價稅、房地合一稅等。
- 燃料費、牌照稅、罰單等。
- 原則上就是向被繼承人生前最後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如果被繼承人的戶籍是在戶政事務所,拋棄繼承人就向該戶政事務所地址所屬的地方法院法院申請即可。
29. 繼承人如果被通緝中,該如何辦理?
- 通常被通緝中的繼承人,都不方便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所以也無法成功拋棄。
- 全謹代書有針對通緝中之
拋棄繼承-管轄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台北市 中山區、大安區、中正區、萬華區、信義區、松山區、文山區 新北市 新店區、烏來區、石碇區、深坑區、坪林區 士林地方法院 台北市 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內湖區、南港區 新北市 汐止區、石門區、三芝區、淡水區、八里區 板橋地方法院 新北市 板橋區、永和區、中和區、樹林區、土城區、三峽區、鶯歌區、三重區、新莊區、蘆洲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市 龜山區、桃園區、八德區、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龍潭區、大園區、觀音區、新屋區、大溪區、復興區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市、新竹縣十三鄉鎮市(竹北市,關西、新埔及竹東三鎮,新豐、湖口、北埔、寶山、峨嵋、芎林、橫山、五峰及尖石9鄉) 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市,羅東鎮、蘇澳鎮、頭城鎮、礁溪鄉、員山鄉、壯圍鄉、五結鄉、冬山鄉、三星鄉、大同鄉、南澳鄉 基隆地方法院 中山區、中正區、信義區、仁愛區、暖暖區、安樂區、七堵區 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市、鳳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富里鄉,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 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市、成功鎮、關山鎮、卑南鄉、大武鄉、太麻里鄉、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池上鄉、綠島鄉,延平鄉、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蘭嶼鄉 苗栗地方法院 竹南鎮、頭份市、三灣鄉、南庄鄉、泰安鄉、造橋鄉、後龍鎮、苗栗市、頭屋鄉、公館鄉、獅潭鄉、大湖鄉、卓蘭鄉、銅鑼鄉、三義鄉、苑裡鄉、通霄鎮、西湖鄉 台中地方法院 台中市 中區、東區、西區、南區、北區、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豐原區、大里區、太平區、清水區、沙鹿區、大甲區、東勢區、梧棲區、烏日區、神岡區、大肚區、大雅區、后里區、霧峰區、潭子區、龍井區 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市、埔里鎮、草屯鎮、竹山鎮、集集鎮、名間鄉、中寮鄉、鹿谷鄉、水里鄉、魚池鄉、國姓鄉、信義鄉、仁愛鄉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市、員林巿、鹿港鎮、和美鎮、北斗鎮、溪湖鎮、田中鎮、二林鎮、線西鄉、伸港鄉、福興鄉、秀水鄉、花壇鄉、芬園鄉、大村鄉、埔鹽鄉、埔心鄉、永靖鄉、社頭鄉、二水鄉、田尾鄉、埤頭鄉、芳苑鄉、大城鄉、竹塘鄉、溪州鄉 雲林地方法院 麥寮鄉、崙背鄉、二崙鄉、西螺鎮、莿桐鄉、林內鄉、臺西鄉、東勢鄉、褒忠鄉、元長鄉、土庫鎮、大埤鄉、虎尾鎮、斗六市、斗南鎮、古坑鄉、四湖鄉、口湖鄉、水林鄉、北港鎮 嘉義地方法院 太保市、朴子市、布袋鎮、大林鎮、水上鄉、民雄鄉、溪口鄉、梅山鄉、竹崎鄉、番路鄉、中埔鄉、大埔鄉、阿里山鄉、義竹鄉、鹿草鄉、東石鄉、六腳鄉、新港鄉 台南地方法院 台南市 新營區、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新市區、善化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龍崎區、永康區、東區區、南區區、中西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市 前金區、新興區、鹽埕區、左營區、楠梓區、鼓山區、旗津區、苓雅區、三民區、前鎮區、小港區、鳳山區、鳥松區、大社區、仁武區、大樹區、岡山區、燕巢區、梓官區、永安區、彌陀區、橋頭區、田寮區、茄萣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六龜區、美濃區、旗山區、甲仙區、內門區、杉林區、林園區、大寮區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市、潮州鎮、東港鎮、恆春鎮 、萬丹鄉、長治鄉、麟洛鄉、九如鄉、里港鄉、鹽埔鄉、高樹鄉、萬巒鄉、內埔鄉、竹田鄉、新埤鄉、枋寮鄉、新園鄉、崁頂鄉、林邊鄉、南州鄉、佳冬鄉、琉球鄉、車城鄉、滿州鄉、枋山鄉 、霧臺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 、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三地門鄉 澎湖地方法院 馬公市、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白沙鄉、湖西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烏坵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