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謹代書代辦-陳報財產清冊(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未陳報財產清冊,不得處分監護人財產
- 依民法第1099條第一項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應於二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 又依民法第1099條之1規定:「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 總結以上,監護人應於監護宣告裁定後兩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將監護人名下財產表列後陳報法院。如果沒有陳報財產清單,監護人只能做管理財產的必要行為,不得「處分」財產。
- 買賣、贈與、設定抵押權(房貸)都屬於法律上之處分。
- 也就是說如果未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之後要向法院申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很可能被駁回申請。
會同開具財產財產之人一定要有血緣關係嗎?
什麼是監護宣告?- 不用一定要有血緣關係。
- 民法目前對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資格並無限制,被指定者只要同意被指定外,須具備管理財產的知識經驗即可擔任。目前實務上若聲請人無法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會指定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不一定要是家人,但在實務上還是會以家人為優先。
- 如果真的沒有家人適合或願意擔任,也可以找主要照顧者來擔任。
-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會同開具財產之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如果未聲請監護宣告會有什麼關係?
- 一個人的意思能力若已經嚴重欠缺(無法接收、表達意思)就應受到監護宣告。假使法院還未正式裁定認證,此時屬仍繼續使用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印章,用他的名義去進行財產提領、花用、轉讓。
- 在刑事上,會觸犯偽造文書及侵占。
- 在民事上,財產相關移轉是否有經過本人的合法授權?授權時的意識狀態?是否是本人的意思?若沒有授權,財產移轉或領取後,是否用於應受監護宣告的人身上、是否有利應受監護宣告人?這些往往難以追朔,訴訟上也經常難以提供證據,因此也特別容易發生爭議。
- 因此,家族關係不佳或長者的意思能力狀況有疑義時,除了財產的移轉、花用,都應該留下相關證明外,也應依照長者的意思能力狀態,依法聲請監護宣告(或者輔助宣告),才是最佳避免日後訟爭的途徑。
監護人能使用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嗎?
- 監護人不可以使用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也不能拿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去投資。此外,攸關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不動產、住所(例如:買賣不動產、出租住所),因為此舉會對受監護宣告人有重大影響,需取得法院許可,監護人才能代理進行。如果監護人執行職務上,有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受監護人有所損害,監護人也必須負賠償責任
何謂處分財產?
- 所有有關於買賣、贈與、設定抵押權(房貸)都為財產上之處分。民法有規定監護人對於不動產的處分是需要經過法院核准的,故若是沒有陳報財產清冊,監護人就不能處分財產,自然法院就不可能同意監護人處分不動產了。
超過兩個月後之陳報遺產清冊
- 兩個月的陳報期間為訓示期間,超過兩個月並不當然發生失權效果,監護人仍應儘速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還是可行的。
情況1:超過兩個月未申報財產清冊,法院函文「得儘速補正」之案例

▲ 得「儘速補正」案例


▲ 遭「駁回」案例
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99條1項: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 民法第1099-1條: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 民法第1101條1、2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