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雖已在遺囑中指定有遺囑執行人,且遺囑內容涉及遺贈土地之所有權轉移登記,仍應完成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登記後,檢附法院准予公示催告之裁定及已將公告資料揭示之相關文件,由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遺贈登記。
-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是否需有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始得依遺囑內容辦理不動產遺產登記,因涉及民法規定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職務疑義,前經本部以110年2月23日台內地字第1100270877號函詢法務部,並經法務部以上開函復略以:「......依民法第1179條、第1215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雖均有管理遺產之權限,但遺囑執行人之任務,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於無人承認之繼承,在繼承人未經搜索程序確定(民法第1178條)及遺產未經過清算程序確定其範圍(民法第1179條)前,遺囑執行人尚無法依遺囑內容執行。是以,於無人承認繼承時,應由遺產管理人先進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程序,於債務清償後,再由遺囑執行人為遺囑之執行......」準此,本案仍應先選定或選任遺產管理人,再由其先進行繼承人之搜索及清算遺產並清償債務後,遺囑執行人始得依遺囑內容進行遺贈物之交付。
- 復查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前項情形,於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又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6點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雖其生前以遺囑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惟並不能排除民法有關無人承認繼承規定之適用。」是以,被繼承人縱以遺囑表示為遺贈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倘涉有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時,為避免有繼承人未經搜索程序確定及遺產清算程序確定其範圍前,遺囑執行人即執行遺囑內容交付遺贈物,而損及遺產管理完整性之情事,故此類案件應於完成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登記後,檢附法院准予公示催告之裁定及已將公告資料揭示之相關文件,由雙方會同受遺贈人申請遺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