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中風,子女想賣房籌救命錢卻沒印鑑證明怎麼辦?-全謹代書事務所


長輩身體出狀況,需要龐大的醫療費,若想賣房換現金疏解經濟壓力,卻碰到長輩是房屋所有權人。因辦理售屋事宜需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由於長輩已無行為能力,無法表達意思,沒辦法核發印鑑證明,但已如中風等無行為能力的狀況,無法簽約也不能授權賣屋,該怎麼辦呢?


代書建議
代書建議向法院聲請長輩受監護宣告,選任監護人,再由監護人向法院聲請處分不動產後,便可以順利賣掉房產,緩解經濟壓力。
什麼是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是由專科醫師提出鑑定報告,認定受宣告者已近乎沒有認知、理解能力,經法官裁定後,受宣告者在法律上就是無行為能力人,而一切意思,就交由監護人來行使。

選任監護人
2019年立法院通過的「意定監護」也可提供民眾參考,以往監護人的選任由法院依職權選任監護人,「意定監護」是指當事人在意思能力仍健全時,由當事人以契約選任意定監護人。
經過公證人公證,若當事人無法自理、喪失行為能力時,意定監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意定監護人對當事人採取監護措施,讓當事人符合意願,得到最適當的監護及最佳利益。法律也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01條第1項),而且,「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2條)護人如果要為下列行為,因為對於受監護人的居住或財產情況影響重大,還必須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2項):
  •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也不能打著要幫受監護人賺錢的名號,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例如買賣股票,以免虧損時影響受監護人的利益,只有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因安全性與存放金融機構無異,可以例外准許(民法第1101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