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可以隨意處分我的財產嗎?-全謹代書事務所



許多老年人因為年老、生病而無法自理生活時,子女等親屬或相關單位會向法院聲請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會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為受監護人管理財產。
 法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01條第1項),而且,「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2條) 尤其,監護人如果要為下列行為,因為對於受監護人的居住或財產情況影響重大,還必須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2項):
  •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 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也不能打著要幫受監護人賺錢的名號,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例如買賣股票,以免虧損時影響受監護人的利益,只有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因安全性與存放金融機構無異,可以例外准許(民法第1101條第3項)。

法院審酌監護宣告的重點為何?

因為監護宣告若被裁定准許,代表受監護宣告人會被剝奪行為能力。而依照民法第1101條第1項規定,需經監護人同意、代理,還需要經由法院的同意,才可以處分自身的財產。
  • 好處:運作順利的監護宣告可防止被監護人財產被私自轉移。
  • 壞處:若監護人違法濫權,無法保障。
法院審酌監護宣告時,會先檢視受監護宣告人的精神狀況、監護動機、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雙方互動生活狀況等等,避免監護人利用監護宣告為由,掌控受監護人的人自身狀況。

監護人的哪些行為會受到法律的限制?
  • 根據民法第1113條規定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01條第一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1101條第2項規定:「受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三、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會侵害到受監護人權利的行為?
  • 原則僅限於監護人利益的行為。
根據民法1101條規定,監護人在處置受監護人的財產時,必須是為了受監護人的利益才可以。同時也為了保險起見,監護人僅能買公債、國庫券等等設射性較低的投資標的。

攸關財產或居住權益不動產的行為須經法院同意
  • 基於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權和居住權,當監護人涉及購置或處分或出租或終止與他人出租的行為,都需要法院的許可才會發生效力。若是監護人擅自賣掉或是其他處分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且違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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