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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阿霖的母親於100年11月過世,在處理完後事後,101年1月份阿霖的父親才通知說要辦理拋棄繼承。但那時上網查詢拋棄繼承的時效只有2個月,以為時間已過所以沒有辦理。阿霖之後也有去國稅局申請母親的遺產清冊,金額為0,名下也沒有任何房屋土地,所以並無任何遺產可以繼承。而後阿霖發現母親為購房時的連帶保證人,此房屋因繳不出貸款而被法拍,房子當初全額貸款300萬,貸款繳了1~2年,而後又被法拍約140~150萬,所以尚欠銀行錢,此筆債務已被原來銀行轉售2次。但在9月10日又收到資產管理公司來函通知債權又轉售給另一資產管理公司。
「在這種情況的話 ,阿霖應該怎麼辦才好?」
解決方案
- 因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雖然未辦理拋棄繼承,但若沒有任何遺產可供繼承,則可依照法規定主張。
- 簡單來說,假設A繼承10萬的遺產,最多就是清償10萬的債務,超過10萬的部分,依照現行民法,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
限定繼承是什麼?
限定繼承是當被繼承人有留下債務給繼承人,而繼承人僅須用自己繼承到的財產去償還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也就是無需自掏腰包償還剩餘的債務。簡單來說,即當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時,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就是繼承遺產的金額,其他債務就無須負擔。
限定繼承需要主動辦理嗎?
- 自民國92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繼承,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也不用特別辦理任何手續,就會以限定繼承的方式來繼承遺產(與債務)。
- 修法目的是希望能夠保護繼承人的權益,繼承人也不必像過往一樣「概括繼承」必須承擔所有責任。但仍建議繼承人要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法院陳報,避免出現在用被繼承人的遺產償還債務之後,又有新的債務人出現要求清償的情形。
陳報遺產清冊的目的?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是限定繼承最重要的一環。有陳報的話會清楚地知道有多少債務,以做好比例分配償還債務,避免突然多一筆債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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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 遺產清冊須由「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負責陳報(可派一人為代表)。陳報遺產清冊除了保護繼承人也保護債權人。如果繼承人不陳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
- 時間上需注意,要在知悉時起三個月內為之。如果超過三個月仍未提出,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時間延長。申報權利期間內,繼承人不得擅自償還債權人債務。
- 陳報的法院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債權人報明債務的時效為何?
根據民法第1157條說明:「繼承人於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簡單來說,限定繼承時,債權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後便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報明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來爭取自身的權利。
陳報遺產清冊的應備文件有什麼?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陳報人之印鑑證明
- 繼承系統表。
- 繼承人名冊。
- 遺產清冊。
-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
收到限定繼承的公文後要如何辦理?
- 於收到法院裁定公文後,依照裁定或法院指示辦理。
- 如有需登報之情形,帶給法院的報紙或雜誌需用紅筆框起版面,且務必攜帶印章。
- 限定繼承的生效時間會從登報開始隔天起算6個月。
- 至國稅局辦理核定。國稅局會需要法院寄來的公文影本和遺產稅核定書、財產清冊、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申請人之身分證與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