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拋棄繼承前,我們要先了解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誰?而監護人的選定又是另一個問題。
舉例
小冉的父母在送小冉去上學的途中,發生車禍意外,只獨留小冉一人,無兄弟姊妹,內外祖父母也已死亡,父母雙亡且無遺囑指定監護人。在這樣的情況下,該如何決定小冉的監護人為何人?
- 民法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制度設定,係在使監護人擔保未成年人之利益及管理、代理未成年人財產為目的之制度。
- 未成年人無父母,如父母雙亡、受死亡宣告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無論其為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法院應選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以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因此除未成年人已婚外,未成年人應有監護人以保障其利益。
按照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依下列順序「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
1.與未成年人同居的祖父母。
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其監護人應於知悉為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給法院,並應申請當地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 如果沒有上述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等親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 在尚未確定誰為監護人前,會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聲請
- 若未滿七歲,則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蓋章。
- 若滿七歲以上,則應由未成年人為意思表示及蓋章,並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並蓋章。
- 若父母已離婚,但為約定監護權時,依法仍係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故仍需父母兩人代為具名意思表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部份),或父母兩人同意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並蓋章(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部份)。
- 如聲明者為未出生之胎兒者,尚毋庸向法院聲明。若仍欲拋棄繼承,則須待胎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
為未成年人辦理拋棄繼承切結書
- 辦理未成年人之拋棄繼承,因拋棄繼承對未成年人的權益影響甚大。若未成年需行使拋棄繼承行為,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之允許,且該允許需為未成年人子女之利益使得為之。
- 實務上,法定代理人(父、母、監護人)需簽署下開文件供法院審酌,因此需準備法定代理人之印鑑證明,供法院確認該文件上蓋的印章 是否與印章證明上的章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