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要繳多少裁判費?
- 根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時,須向法院繳納1000元的定額裁判費。
- 此1000元並非以拋棄繼承聲請人的人頭數計算,而是以案計算。
- 如果同一順位的數人(或不同順位但仍可同時聲明拋棄的數人)以一份書狀一起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也只徵收1000元的裁判費。
- 如果繼承人自己分別聲請,則就要分別繳納1000元裁判費。
聲請拋棄繼承注意事項
(一)聲請時期及方式: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聲請拋棄繼承應準備之文件: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印鑑章。
- 拋棄繼承聲請狀。
- 繼承系統表。
-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如有拋棄繼承人未滿18歲)。
- 存證信函 (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拋棄繼承之順位?
-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
- 其餘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接著才是二順位之繼承人需做拋棄繼承)
- 二順位: 父母(如被收養,指的是養父母,而非生父母)
- 三順位: 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 四順位: 祖父母 (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 如有一順位的子輩比被繼承人早過世,如該子輩有子女(孫輩),就由這些孫輩代位繼承,直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其他存活的子輩都須在第一時間(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代辦服務
全謹代書-拋棄繼承-收費標準-代書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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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費用 |
拋棄繼承基本費用 | 6,000元 |
每增加一拋棄繼承人 (如有未成年子女,包含法定代理人) |
800元 /人 |
海外授權書及拋棄繼承聲明書(代書提供) | 個案收費 |
郵寄存證信函 | 不收費 |
代理申請戶籍謄本 | 不收費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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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縣 市 全 省 均 有 服 務 | |
合 格 地 政 士 & 代 書 執 照(請點擊) |
拋棄繼承人所需準備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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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x1 | |
2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x1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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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印鑑章 | |
5 | 經駐外館處驗證-拋棄繼承聲明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 |
6 | 經駐外館處驗證-授權書 (拋棄繼承人不在國內) | |
7 | 拋棄繼承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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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幫您準備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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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拋棄繼承聲請狀 | |
2 | 繼承系統表 | |
3 |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如有拋棄繼承人未滿18歲) | |
4 | 存證信函 (通知次順位繼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