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看到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有兩種情形
情形1(拋棄繼承申請人):
- 大A生前欠債800萬新台幣,配偶及子女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在一系列的文件申請、遞送、審查後,終於收到了法院寄回來的公文。
- 上頭載明:「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等字樣,其意思是法院已經收到該聲請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也代表拋棄繼承成功了!
- 如果上頭寫的是「法院命補正」,就表示要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把法院需要更正的文件再遞送進去法院審理。【注意!需要在期限內補正,否則會被駁回】
情形2(尚未申請拋棄繼承):
- 前順位或同順位的其他繼承人自行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後,法院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二項,通知其他尚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
- 某甲的弟弟因病過世,而父母也早已過世,甲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先前自行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現在法院准予備查了,也會一併通知三順位的兄弟姊妹。
二、如何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 可至司法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 (點擊以下圖片即可進入該網站)
- 法院別:代表「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
- 類別:請選擇01繼承事件
- 名字:請輸入「被繼承人」之姓名。
- 身分證:請輸入「被繼承人」之身分證字號。
- 公告日期:可選填。
- 填妥後,請按右上方的「查詢」。
|第二步
▲ 如搜尋之結果有出現資料,便可進一步點開法院公告內容,內容中會顯示公告日期、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拋棄繼承人之姓名、公告之法院等資料。
▲ 如果公告事項最後為「准予備查」,已經合法完成拋棄繼承的程序,由此便可得知哪位繼承人有辦理拋棄繼承。
▲ 如果沒有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則查詢結果會顯示「查無資料」。
|備註
此線上查詢方式只能查詢到103年6月「以後」的資料,若為103年6月前、時間上較為久遠的拋棄繼承案件,因尚未電子化,線上查詢也不會有資料。若需查詢尚未電子化之拋棄繼承案件,原則上需要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之管轄法院」具狀聲請,且須依照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待法院收到聲請書狀後,會以「書面」方式回覆查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