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就是法定繼承人
故事
羅賓在台北市的行政區內從事文書處理之從業人員,有參加打字工會投保保險,工會有替羅賓投保團體傷害險和團體定期壽險。羅斌在路上行走時遭遇不幸,意外過世,羅斌的家人怕他有債務,所以羅賓的小孩、配偶、其他兄弟姊妹街都辦理拋棄繼承,唯一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是羅賓的小弟,羅蘭。
羅蘭在整理哥哥的資料時發現羅賓有打字工會的保險金後,主張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繼承人,要求給付死亡保險金。但法院最後是把保險金給付判給羅賓的小孩。怎麼會這樣呢?讓我們來分析案件。
既有觀念
- 除了小弟羅蘭外,其餘的家人都辦理拋棄繼承。羅蘭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這筆保險金理應是他的。
- 羅賓在簽屬保險時,也沒有指定受益人,所以由工會指定受益人就是「法定繼承人」。所以唯一的繼承人應該得到保險金。
保險金算是遺產嗎?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與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者,期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與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者,期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規定,
- 有指定保險受益人時,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若沒有指定受益人時,始將保險金納入被保險人的遺產。
保險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具體指定受益人,透過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順位可以明白:保險受益人就是配偶和子女,保險金便不得計入遺產,自然也無須繳納遺產稅。
拋棄繼承與保險金的關係
拋棄繼承與保險金的請求並沒有衝突,拋棄繼承是放棄繼承往者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保險金請求權並不是亡者的權利,而是受益人的權利。所以即使法定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還是可以請領保金。而保險金的分配就會依照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使之。
法官判定的依據
拋棄繼承與保險金的關係
拋棄繼承與保險金的請求並沒有衝突,拋棄繼承是放棄繼承往者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保險金請求權並不是亡者的權利,而是受益人的權利。所以即使法定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還是可以請領保金。而保險金的分配就會依照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使之。
法官判定的依據
- 團體保險由工會統一加保,會員投保時無須填寫書面授權書。
- 羅賓都有定期繳保費,可見工會是在羅賓的同意下才加保的。(沒有人會花錢在自己不知道的東西上)
- 此份保險合約的效力是存在的。
- 依照保險法規定,保險金不得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 不論法定繼承人有沒有拋棄繼承,都不會影響保單契約受益人的地位。
- 保險金的受益人為羅斌的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