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對方的直系血親在土地稅法上的關係 -全謹代書事務所


小豆和阿文今年年初在親友的見證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婚姻登記,兩人皆為女性,所以為同性婚姻關係。兩人努力工作踏實生活,在年底共同買了一間房屋給雙方唯一的至親豆媽。該土地上的建物只有文媽有辦竣戶籍登記。土地上阿文跟小豆各持有1/2。
  • 根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新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然而當他們各自收到地價稅時,發現上頭要繳的金額【不一樣】,於是打電話請問稅務局。

為何兩人要繳的金額不同?
  • 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內容中有提及「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此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章規範不足之部分予以補足。
  • 但民法姻親規定是規範於民法親屬編「總則」並非規範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所以民法關於姻親之規定,在同性婚姻裡就不適用。也就是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當事人一方並未與相對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所以就「不」屬於土地稅法第9條中所述之直系親屬關係。
一般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了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即是地價稅的課徵標的,應課徵地價稅。地價稅的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課徵。。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
  •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是一律適用2‰課徵,不累進。
如何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在每年的9月22日【前】向【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如果超過期限,就只能從下一個年度開始是用。如果已經核定、用途也沒有改變,未來就可以不用再重新申請或每年申請。
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土地上有房子,房子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是直系親屬】。
沒有出租或營業
地上房屋【沒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的住宅用地;如果房子有部分租給別人當營業使用,還是可以申請部分自用,也就是營業的部分按照一般用地稅率課稅,符合自用住宅條件部分按優惠稅率課稅。
辦竣戶登記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最基礎的條件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在該地辦竣戶登記。如果是在9月22日前將戶籍遷出又遷回,就必須要重新申請。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換算成坪數的話就是:都市土地面積最多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最多約211.75坪。
只能有一個地方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只限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