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對於寫遺囑這件事,已不像過往社會風氣認為是忌諱、是令人害怕的。近年來愈來愈多年長者希望透過遺囑在生前分配好遺產,以防子女互告,但卻不曉得該怎麼寫才能使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實現。因此在寫遺囑前,應先了解遺囑的概念、認識遺囑的法律效力及如何簡略地判斷一份遺囑是否為有效。
一、遺囑的法律效力
遺囑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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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應繼分 | 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遺囑人可以自由指定每位繼承人能繼承的遺產比例。舉例:在遺囑裡寫下配偶可以取得遺產的1/4,其餘的子女均分 | |
2.分割遺產或禁止分割遺產 | 立遺囑人可以劃分每個遺產要給誰,或禁止某項遺產被遺產人分割(但禁止不可以超過10年) | |
3.授予遺贈、捐助財團 | 在不侵害特留分的情況下,立遺囑人可以透過遺贈,將一部分的遺產給予「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也可以捐助財團 | |
4.表達喪葬意願 | 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61條規定,成年人以遺囑表達喪葬意願者,其家屬與承辦喪葬事宜者應予以尊重 |
雖然本條例只是訓示,並沒有強制力,但立遺囑人若能事先表達自己想要的喪葬方式,可避免處理後事時產生爭議。
二、如何判斷該遺囑是否又法律效力?
民法對於遺囑的成立方式與製作流程有一套嚴謹的規範,目前立遺囑的方式有5種:
- 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
- 密封遺囑
- 代筆遺囑
- 口授遺囑
上開五種形式的遺囑,在記錄、見證、簽名等要件上都有特別規定(要式),不可自創形式,亦不能搞錯要件,但凡有一點不合規定,此遺囑即無效作廢。
因此即便是臨終前交代或者親筆書寫給家人的訣別信,只要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件就不算是遺囑(此類行為遺言或遺書的性質,雖然也是一種意願表達的行為,但不具法律效力)
因此即便是臨終前交代或者親筆書寫給家人的訣別信,只要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要件就不算是遺囑(此類行為遺言或遺書的性質,雖然也是一種意願表達的行為,但不具法律效力)
三、遺囑的法律效力都相同嗎?
上述提到五種形式的遺囑,法律效力都一樣!只是因應情況不同而做不同的設計,並沒有哪種效力較為強大。
但需要注意,「口授遺囑」的真偽較容易受到質疑,應慎選最適合自己的遺囑形式,並且可以委託代書、律師代筆,在律師的見證下簽名用印,可取得較高的公信力。
四、遺囑的正確寫法
1. 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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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特色:
(1) 對於不識字或無法執筆書寫之人較友善的一種選擇方式
(2) 代書可以提供生前不動產移轉的方案及策略,如買賣、贈與及信託等規劃
特殊要件:遺囑上須註明代筆人之姓名與立遺囑之年月日
(2) 代書可以提供生前不動產移轉的方案及策略,如買賣、贈與及信託等規劃
特殊要件:遺囑上須註明代筆人之姓名與立遺囑之年月日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其中一位見證人須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見證人之筆記可以用電腦打字
【代筆人】通常為代書、律師
【見證人】需要三位(p.s. 代筆人通常會兼任見證人,所以還須另找兩位見證人)
【公證】不需要
【代筆人】通常為代書、律師
【見證人】需要三位(p.s. 代筆人通常會兼任見證人,所以還須另找兩位見證人)
【公證】不需要
【簽名】遺囑人、見證人皆需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蓋指印
2. 自書遺囑
特色:為遺囑人可自行獨立完成,不需要任何見證人。
【記錄方式】立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全文,包含年月日,不可用電腦打字書寫
【見證人】不需要
【公證】不需要
【記錄方式】立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全文,包含年月日,不可用電腦打字書寫
【見證人】不需要
【公證】不需要
【簽名】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如有增減或塗改需另外簽名
3.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具有如同公證書的效力,除非出現反證,否則遺囑會被推定為有效。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公證人可用電腦打字紀錄
【見證人】需2人以上
【見證人】需2人以上
【公證】需要
【簽名】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皆需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以用指印替代,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的理由
【簽名】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皆需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以用指印替代,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的理由
4.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是藉由公證程序來保障真正性與隱私性,非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不得拆封。
特殊要件:遺囑需密封。若是由他人繕寫,須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地址。公證人需在封面註明當天日期與遺囑人之陳述
特殊要件:遺囑需密封。若是由他人繕寫,須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地址。公證人需在封面註明當天日期與遺囑人之陳述
【記錄方式】遺囑人親筆書寫,或由他人繕寫,不可用電腦打字
【見證人】需2人以上
【見證人】需2人以上
【公證】需要
【簽名】遺囑人需在遺囑上、密封處上簽名。遺囑人、公證人、見證人皆須在封面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蓋指印,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之理由。
5. 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僅適用於生命危急,不能以其他遺囑方式之情況下才可成立。
特殊條件:僅限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以其他方式成立遺囑才可使用此方式。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1) 口授遺囑:筆記紀錄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並述遺囑人姓名與年月日,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
【見證人】需2人以上
【公證】不需要
【簽名】遺囑人無須簽名,見證人皆需簽名
(2) 口授遺囑:錄音紀錄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並述遺囑人姓名與年月日,再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簽名
【見證人】需2人以上
【公證】不需要
【簽名】遺囑人無須簽名,見證人皆需簽名
立遺囑所需準備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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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平日價文件 | 假日價附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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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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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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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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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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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時,有誰要到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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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型立遺囑人 | O | |
房型遺囑執行人 | X | |
房型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 X | |
房型遺囑代筆人 | O | |
房型遺囑見證人 | 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