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女婿的謝禮
W生前有作成自書遺囑,將自己所知道的遺產中有新台幣333萬元分配給長女B,並遺贈給B的配偶C新台幣50萬,以表晚年BC一同照顧老年的W。
沒想到一晚因為電線走火,BC在一場意外中雙雙喪身火場。幾週後W也因為悲痛欲絕而換氣過度死亡。
此時W共有兩個繼承人:另一位子女H(B的妹妹)、BC的小孩A。
A主張自己可以繼承W遺囑中要給BC的新台幣333萬和要給C的新台幣50萬。
沒想到一晚因為電線走火,BC在一場意外中雙雙喪身火場。幾週後W也因為悲痛欲絕而換氣過度死亡。
此時W共有兩個繼承人:另一位子女H(B的妹妹)、BC的小孩A。
A主張自己可以繼承W遺囑中要給BC的新台幣333萬和要給C的新台幣50萬。
A的主張
- 繼承順序上因A的爸媽BC死亡,代位繼承者本來就有繼承人固有的權利,因此可以完全繼承這筆333萬新台幣的遺產。
- 根據民法第1201條所記載:「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 遺贈著重於 被繼承人與受贈人 的個人關係,所以受遺贈人如果在遺囑效力發生前(W死亡)前就已經死亡(C因為火災身亡)。這份遺囑的效力就不會產生。 所以A可以獲得的只有333萬。
朋友的藝術品
小顧的遺囑裡有寫到所有她所收集的畫、古物皆贈與給友人夏木,隨後小顧死亡,繼承人為小顧配偶大園。夏木在小顧死亡的同一年才知道自己受遺贈,因先前有過嫌隙,立即決定辦理拋棄遺贈。夏木這個效力是可行的嗎?
夏木的見解
- 民法第1206條有陳述:「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可以拋棄繼承。」「遺贈的拋棄會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的效力。」
- 加上民法第1208條:「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 所以這些原本要給友人夏木的畫、古物,是小顧的遺產,而小顧的繼承人為大園,大園將會有這些畫、古物的財產權。
綜上我們可以理解,遺贈是否成立會取決於寫遺囑的人(立遺囑人)何時死亡,因此在書寫遺囑時須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