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為民眾所熟知遺囑的用途,大多關乎身後遺產分配,諸如:指定應繼分、分割遺產或禁止分割遺產、售予遺贈、捐助財團等,多半與分配財務相關,但其實父母也能利用遺囑替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喔!花兩分鐘的時間帶您了解如何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條件
根據民法第1093條規定,以遺囑指定監護人有下列幾項條件:
- 需為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父母二人中,後逝世那一人,也就是要單親才有資格)
- 前項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15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其遺囑未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 於15日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父母死亡而無留下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該怎麼辦?
根據民法第1094條規定,若父母均無法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根據民法第1094條規定,若父母均無法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上述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父母無法行使監護權的原因
民法第1094條第1項提到「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那在什麼狀況下會發生不能行使監護權的情形呢?
父母無法行使監護權的原因
民法第1094條第1項提到「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那在什麼狀況下會發生不能行使監護權的情形呢?
- 父母受停止親權宣告
- 在監長期服刑
- 精神錯亂
- 重病
- 生死不明
- 其他事實上不能(但不包含行使有困難)
若發生上述幾項情形、父母均不能行使監護權時,則適用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替未成年子女定其監護人。
補充說明
需注意,根據民法第1051條(現已刪除)及第1055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喪失而受影響。
透過實例更清楚(參照 62 年台上字第 1398 號判例)
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按民法第1051條(現已刪除)及第1055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由單方(舉例:母親)監護時,另一方(舉例:父親)的監護權僅是一時停止而已,若擁有監護權的母親死亡,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父親監護,倘未成年子女之母親先父親死亡,而母親以遺囑委託第三人行使監護職務者,則與民法第1093條:「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規定不合,不生效力。
有相關問題,請洽詢✉謝敦堯代書諮詢專線:0911-188800 或 點擊加官方線上諮詢 (ID:@a8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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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根據民法第1051條(現已刪除)及第1055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喪失而受影響。
透過實例更清楚(參照 62 年台上字第 1398 號判例)
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按民法第1051條(現已刪除)及第1055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由單方(舉例:母親)監護時,另一方(舉例:父親)的監護權僅是一時停止而已,若擁有監護權的母親死亡,該未成年之子女當然由父親監護,倘未成年子女之母親先父親死亡,而母親以遺囑委託第三人行使監護職務者,則與民法第1093條:「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規定不合,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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