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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述文章後,我們可以知道代筆遺囑是對不識字者、無法執筆書寫者而言較為便利的遺囑擬定方式。按民法第1194條規定,簡單羅列出以下執行代筆遺囑時的遵循要點:
- 代筆人:常為代書或律師,也能是其他指定見證人
- 見證人:共需3位(扣除代筆人須額外多找2位)
- 記錄方式:遺囑人口述,其中1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 特殊要件:遺囑上必須註明代筆人姓名&立遺囑之年月日
- 簽名:遺囑人本人(指印代替亦可)、3位見證人
代筆遺囑中所謂見證人筆記一定要手寫?
不一定要手寫,以電腦打字的方式紀錄亦可!因筆記之用意在於確保紀錄下遺囑人之真意,只要能清楚辨認與紀錄即符合要求。
假助理之手協助紀錄是否違法?
紀錄方式在條文中提到是由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那假設今天這份代筆遺囑由代書擔任代筆人兼見證人,在遺囑人口述當下,代書初步筆記遺囑內容,再將這份筆記委由助理以電腦打字、列印出,交由遺囑人與其他見證人簽名,是否違反法條規定呢?
答案是:並沒有違反規定!
根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的實務見解:「查民法第1194 條規定 ,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ㄧ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
綜上所述,只要助理全按照代筆人筆記下的遺囑內容進行打字紀錄,並未畫蛇添足、完全符合立遺囑人之真意,則一切行為皆屬合法,這份代筆遺囑並不會因此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