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文章教會你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需要準備什麼文件、以及法院聲請流程!
甚麼情況會申請拋棄繼承?
- 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時
- 雖然被繼承人遺產>負債,但繼承人中,有人自身有債務,為避免影響家人留下的遺產遭債權人查封,選擇拋棄繼承
聲請拋棄繼承之流程
拋棄繼承申請時間的限制?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拋棄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其餘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到底可以拋棄掉亡者的那些債務呢?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 知悉日=死亡日,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例如:「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拋棄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其餘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接著才是二順位之繼承人需做拋棄繼承)。
- 二順位: 父母(如被收養,指的是養父母,而非生父母)。
- 三順位: 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 四順位: 祖父母 (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拋棄繼承對於任何財產皆可適用,包括:
- 高利貸、借據、本票、支票、民間債務
- 信用卡、信貸、房貸、企業金融貸款
- 訴訟上之金錢債務、請求權
- 營業稅、營所稅、個人綜合所得稅
- 房屋稅、地價稅、房地合一稅
- 燃料費、牌照稅、罰單
繼承人不該因為拋棄繼承而尚失的權利有哪些?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金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