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留下債務,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全謹代書



一篇文章教會你如何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需要準備什麼文件、以及法院聲請流程!


甚麼情況會申請拋棄繼承?

  • 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
  • 雖然被繼承人遺產>負債,但繼承人中,有人自身有債務,為避免影響家人留下的遺產遭債權人查封,選擇拋棄繼承
聲請拋棄繼承之流程

拋棄繼承申請時間的限制?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繼承人知悉有繼承權時起算三個月內要向法院提出聲請。
注意!是知悉有繼承權並非一定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點。    
  • 知悉日=死亡日,例如:「某甲的父親離世,甲當天就知道,則以甲父親的死亡日開始起算三個月。」
  • 知悉日並非死亡日,例如:「某甲與其父親早已沒有聯繫,而其父親過世後也沒有人通知甲,直到某日甲收到法院公文(債權人討債),才知道父親已過世了,就已收到該法院公文之日起算三個月。」 
第一順位拋棄繼承後,次順位繼承人原則上是以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之通知或法院公文(債權人催收)之日開始起算三個月,並非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三個月。

知悉有繼承權,與主觀上繼承人對法律的理解無關(也就是說無法說你不懂法律),而是該時間點法律上你有繼承權就開始算起了。
只要聲請的書狀在三個月內送達法院即可,而不是整個拋棄繼承的流程須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拋棄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3個月內都可以聲請拋棄繼承,與民法第1138所定之繼承順序無關。其餘繼承人則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順序來拋棄繼承,前順位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後,才輪到次順繼承拋棄繼承。
  • 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輩先拋棄完,才輪到孫輩,最後才到曾孫輩,接著才是二順位之繼承人需做拋棄繼承)。
  • 順位: 父母(如被收養,指的是養父母,而非生父母)。
  • 順位: 兄弟姊妹(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
  • 順位: 祖父母 (包含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如有一順位的子輩比被繼承人早過世,如該子輩有子女(孫輩),就由這些孫輩代位繼承,直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與其他存活的子輩都須在第一時間(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到底可以拋棄掉亡者的那些債務呢?

拋棄繼承對於任何財產皆可適用,包括:
  • 高利貸、借據、本票、支票、民間債務
  • 信用卡、信貸、房貸、企業金融貸款
  • 訴訟上之金錢債務、請求權
  • 營業稅、營所稅、個人綜合所得稅
  • 房屋稅、地價稅、房地合一稅
  • 燃料費、牌照稅、罰單

繼承人不該因為拋棄繼承而尚失的權利有哪些?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求權
  • 保單有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之身故保險金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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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稱謂 附註
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包含子輩(子女)、孫輩、曾孫輩等。
  • 未出生之胎兒也包含在內。
  • 若有「代位繼承」的情況,舉例如爺爺最近過世,但父親比爺爺還早過世,這時候孫輩就會代替子輩的繼承地位,與父親的兄弟姊妹同為子輩的繼承人,而成為第一順位,也就是最先需要拋棄繼承的那些人。若該代位繼承人還有子女(曾孫輩),曾孫輩的繼承地位也會向上一親等,變成孫輩的地位
  • 按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二順位 父親與母親
  • 如亡者被他人收養,這裡的父親與母親是指養父、養母。
  • 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生父、生母並無繼承權,無須拋棄繼承。
三順位 兄弟姊妹
  • 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被收養的兄弟姊妹。
  • 不包含兄弟姊妹的子女。
四順位 祖父祖母
  • 包含內外祖父母,也就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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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所需文件 備註
1 拋棄繼承聲請書 I. 書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章相符
II. 須向被繼承人戶籍地之管轄法院聲請
2 繼承系統表 #如繼承人已過世需載明死亡日期
3 除戶謄本 包含
1.被繼承人
2.如某繼承人已死亡
4 現戶戶籍謄本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5 拋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須帶印鑑章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
6 拋棄繼承人之印鑑章
包含
I. 拋棄繼承人
II.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III. 監護人(監護宣告)
7 媽媽手冊、體檢證明書 #拋棄繼承人為胎兒
8 拋棄通知書收據 I. 可憑藉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回執作為通知的收據
II. 為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9 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由法定代理人切結
10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子女
11 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 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子女
12 海外授權書或委託書 I. 授權書經駐外館管處驗證
II. 委託書經公證處公證
13 海外拋棄繼承聲明書
14 海外出生證明 作為身分關係證明之用
15 海外親屬證明文件 作為身分關係證明之用
16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7 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影本
18 國外有效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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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拋棄繼承-所需費用
拋棄繼承代辦基本費用
6,000元
若增加一位拋棄繼承人或有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800元/位
通知未會同拋棄繼承人(存證信函)
不收費
代調閱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2,000元
案例一
  • 父親過世,有配偶及三位未成年子女,共4位拋棄繼承人會同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
  • 代書費 = 6000(基本費) + 3x800 = 8,400元。
  • 以上費用不包含法院裁判費1,000元。
案例二
  • 父親過世,配偶早已過世,有一位女兒、女婿、及一位未成年的孫女。
  • 代書費 = 6000(基本費) + 2x800 = 7,600元。
  • 女婿雖非繼承人,但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須代為未成年子女行使法律行為(拋棄繼承),也需準備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相關資料,仍算一位人頭800元。
  • 以上費用不包含法院裁判費1,000元。


 

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就會繼承債務人之權利與義務,白話一點說就是將財產與負債一併繼承
。所以即使債務人死亡,債權人仍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訴請清償、強制執行。因此對於要尋求法律途徑或確定起訴的債權人來說,調查哪位債務人的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是非常重要的。


如何查詢債務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可至司法院「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點擊以下圖片即可進入該網站)


Step1 :
  1. 法院別:代表「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
  2. 類別:請選擇01繼承事件
  3. 名字:請輸入「被繼承人」之姓名
  4. 身分證:請輸入「被繼承人」之身分證字號
  5. 公告日期:可選填
  6. 填妥後,請按右上方的「查詢」
 


Step2:
 
如搜尋之結果有出現資料,便可進一步點開法院公告內容,內容中會顯示公告日期、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拋棄繼承人之姓名、公告之法院等資料


▲如果公告事項最後為「予以備查,代表已經合法完成拋棄繼承的程序,由此可得知哪位繼承人有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沒有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則查詢結果會顯示「查無資料」。


此線上查詢方式只能查詢到1036以後的資料,若為1036月前、時間上較為久遠的拋棄繼承案件,因尚未電子化,線上查詢也不會有資料。若需查詢尚未電子化之拋棄繼承案件,原則上需要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之管轄法院具狀聲請,且須依照非訟事件法規定,繳納新台幣1000之聲請費。待法院收到聲請書狀後,會以書面方式回覆查詢結果。

 


Q1: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是什麼意思?
A1: 按照不同情況可做不同解釋,以聲請拋棄繼承為例,上頭若載明:「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等字樣,其意思是法院已經收到該聲請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也代表拋棄繼承成功了

Q2: 失智或沒有行為能力要怎麼辦理拋棄繼承?

A2: 可透過聲請辦理監護宣告後,由監護人代為拋棄繼承。詳細資訊可參考此篇文章【失智或沒有行為能力要怎麼辦理拋棄繼承

Q3: 拋棄繼承後還須申報遺產稅嗎?

A3:  因為拋棄後也不再具有繼承人的資格,所以也無須申報遺產稅


Q4: 拋棄繼承後還須負擔喪葬費嗎?
A4:  還是需要喔!詳細資訊可參考此篇文章【拋棄繼承後還須負擔喪葬費嗎

Q5: 辦理拋棄繼承「中」收到催討函該怎麼辦?

A5: 基本上可不必理會!

Q6: 已「辦完」拋棄繼承仍收到催討函該怎麼辦?

A6: 基本上不必理會,並不會對您的既有財產有任何影響,也無需著手進行償還。若想避免相同催討情形重複上演,建議能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將法院就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寄給該行,抑或是打電話告知銀行,並請銀行承辦人員至司法院網站「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您的拋棄繼承事實,要求「勿再對非繼承人進行催討,否則將採取相關法律措施應對」。

Q7: 拋棄繼承要向法院繳多少錢?
A7: 需繳納申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一分鐘了解拋棄繼承順位:誰需要拋棄繼承?

何謂民法第1138條之順位繼承人?誰有資格主張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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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繼承權?繼承比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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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棄繼承與代位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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