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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甲育有子乙及女丙,在士林區有一筆透天厝,甲以其透天厝與丁建設公司合建,條件是可分得四戶房屋。甲心想自己年事已高且子女也需成家立業,恰巧可利用此次的機會來分配財產給子女,就請建設公司日後分別各登記兩戶給兒子及女兒,新屋完工後,甲也未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後國稅局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顯有視同贈與之情事,向甲補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