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

【拋棄繼承】常見問題-3:媽媽如何「單獨繼承」父親的財產?讓子輩都拋棄繼承就行了嗎?

A:讓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確實是一種做法,但除非是因為子輩、孫輩(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債務不得不拋棄繼承,否則全謹代書不建議這麼做!

一、不建議的理由: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與「順位」繼承人不同 

就算子輩(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通通拋棄繼承,還是會輪到下一順位,由配偶與另一半的兄弟姐妹繼承 => 因為配偶是
當然繼承人,與(如:兒女、兄弟姐妹、父母)是獨立的系統,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並不會影響到配偶繼承的權益。同理而言,除非所有順位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否則配偶沒有機會單獨繼承所有遺產。


▲ 圖解-繼承順位

稱謂 繼承人 附註
配偶 當然繼承人
  • 在台灣合法結婚。
  • 在國外合法結婚(無論有無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與順位繼承人是獨立的系統)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一順位繼承人
  • 包含子輩(子女)、孫輩、曾孫輩等。
  • 未出生之胎兒也包含在內。
  • 若有「代位繼承」的情況,舉例如爺爺最近過世,但父親比爺爺還早過世,這時候孫輩就會代替子輩的繼承地位,與父親的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
  • 按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父親與母親 二順位繼承人
  • 如亡者被他人收養,這裡的父親與母親是指養父、養母。
  • 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生父、生母並無繼承權,無須拋棄繼承。
兄弟姊妹 三順位繼承人
  • 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被收養的兄弟姊妹。
  • 不包含兄弟姊妹的子女。
祖父祖母 四順位繼承人
  • 包含內外祖父母,也就是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回到問題本身,想讓子輩都拋棄繼承,使媽媽可以單獨繼承父親的財產,還會涉及到一個問題:若下一順位父親的兄弟姐妹那輩有人不願意拋棄繼承呢?在遺產分配上會容易造成家庭溝通負擔,破壞情誼,因此設法讓其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來換取媽媽能「單獨繼承」,並不會是第一首選的方式。

二、為何說除了子輩有債務的情況下才建議這麼做呢? 
 


因為子輩若有債務的話,可能會造成遺產被銀行進行強制執行。


三、全謹代書建議你這樣做!  

若是單純想讓母親繼承父親所有遺產,且子輩一致同意這個決定的話,可以一位子女不拋棄繼承,與母親辦理「分割繼承」,此時子女可以選擇繼承0%,進而讓媽媽可以100%繼承父親的遺產!

如此一來,繼承順位仍然留在子輩,不會留到下一順位(依序仍有父親的父母輩、父親的兄弟姐妹輩…),降低造成遺產分配上產生更多爭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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