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以。泰國相對於台灣為「附條件平等互惠國家」,泰國人得因繼承而取得台灣的不動產。
一、什麼是平等互惠國?
平等互惠國是指台灣人若在該國可以取得不動產,相對該國人民在台灣也可以取得不動產。
外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互惠國家分為「完全平等」互惠國家和「附條件」互惠國家:
平等互惠國是指台灣人若在該國可以取得不動產,相對該國人民在台灣也可以取得不動產。
外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互惠國家分為「完全平等」互惠國家和「附條件」互惠國家:
- 「完全」平等互惠國家:原則上可直接取得台灣不動產,例如韓國、日本、英國、德國、西班牙等國家。
- 「附條件」平等互惠國家:需符合一定條件或取得不動產之種類有所限縮,泰國即是屬於附條件平等國家,其他國家例如新加坡、香港、菲律賓、泰國、丹麥等國家。
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非」平等互惠國家:印尼、越南、澳門等國家。
二、外國人取得台灣不動產的限制
下列各款為外國人不得私有之土地:
二、外國人取得台灣不動產的限制
下列各款為外國人不得私有之土地:
- 林地
- 漁地
- 狩獵地
- 礦地
- 鹽地
- 水源地
-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但不包括因為繼承而取得之土地,不過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將該不動產出售給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三、外籍配偶有不動產繼承權嗎?
根據民法規定,外籍配偶和國人配偶一樣擁有繼承包括動產與不動產的權利。但繼承不動產時,必須外籍配偶之原屬國與本國間有平等互惠的關係,才能繼承不動產,繼承登記應自國人死亡6 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另依涉外民事法律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所以若外籍配偶雖尚未取得我國之國籍,但被繼承人為本國人,仍可以繼承不動產,應以我國之民法規定辦理。
四、誰具有繼承人資格?
- 外籍配偶
- 子女(含養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五、外國人取得台灣不動產之應備文件及流程
外國人依相關規定取得土地權利,應檢送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再由該地政事務所逕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 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權利變更之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 繳(免)稅證明文件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 授權書(如本人不能親自申請,須加附授權書)
- 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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